當前,全國政治經濟形勢很好,是進行價格改革的有利時機。但是,自去年下半年以來,一些部門、企業和個人,不顧國家和群眾利益,乘改革之機,亂漲價或變相漲價,倒賣緊缺物資和消費品,牟取暴利,擾亂市場。這是經營思想不正,黨風不正的表現,是違法亂紀的行為。如果任其發展下去,就會造成工商企業成本上升,基本建設造價提高,市場物價出現波動,干擾和破壞經濟體制改革的順利進行。國務院認為,在搞活經濟的同時,必須大力加強物價管理和監督檢查,堅決剎住這股不正之風。為此,特作如下通知:
一、重大的價格改革措施和重要商品價格調整,必須按照國務院的統一部署執行。目前,國家統一管理的有些產品價格確實不合理,需要逐步進行調整。但調整價格必須由國家統盤考慮決定,各地區、各部門和工商企業都不得自行其是,隨意調價。
二、凡屬國家定價的生活資料,都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價格(包括國家規定的浮動價格),未經批準,一律不得自行變動。工業企業自銷部分,直接銷售給消費者的,不得高于國家規定的零售價格;銷售給零售企業的,不得高于國家規定的批發價格。各經營單位不準以零售價格或高于零售價格進貨,加價出售。對于輕工集體企業和鄉鎮企業生產的商品價格和農村供銷社經營的商品價格,應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三、凡屬國家定價的工業生產資料,都必須嚴格執行國家規定的價格(包括規定的加價幅度及浮動價格、臨時價格)。按照規定允許企業自銷的工業生產資料,由企業自行定價,但要加強管理和指導。重要商品要進入生產資料交易中心成交,公開標價,照章納稅,銷售價格由供需雙方協商確定。國營、集體工商企業和物資經營部門,除國家專項規定以外,不得以任何方式,將計劃內產品轉為計劃外高價出售,也不得賣給所屬服務公司等單位,再由其高價出售。對套購倒賣、買空賣空、勒索回扣、哄抬物價的,要嚴厲打擊,堅決取締。國營工商企業和供銷社供應的農業生產資料,也不得隨意提價。
四、重要生產資料的供應業務和緊缺耐用消費品的批發業務,應掌握在國營商業、供銷社、物資供銷部門和生產這種產品的單位手中,其他單位和個人不得經營這些商品的批發供應業務。
五、對實行市場調節的農副產品,國營商業和供銷社要運用經濟手段,積極參與市場調節,薄利多銷,平抑市價。不得壓級壓價,抬級抬價。采購農副產品的單位和個人,要服從產地物價、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管理,嚴禁抬價搶購。
六、服務行業和飲食行業不得亂漲價,亂收費用。嚴禁倒賣車票、船票和其他票證。
七、各級人民政府要組織有關方面的力量,重點抓好對國營、集體企事業單位的物價管理和監督檢查。對于乘改革之機亂漲價、變相漲價和亂收費用的單位和個人,要根據《物價管理暫行條例》和國家有關規定從嚴查處。除沒收其非法收入外,還要處以罰款,并給予違紀者、領導者經濟制裁,在一定時期內停發獎金,扣發部分工資,決不能讓他們在經濟上占便宜。必要時要勒令停業整頓或吊銷營業執照。情節嚴重的,要給予黨紀政紀處分;對重犯的單位和個人,要從重懲處;對構成犯罪的,要依法制裁。
八、物價管理與監督檢查的任務很重,各級人民政府和各業務單位必須強化物價機構,已撤并的應予恢復。物價、稅務、工商行政管理、銀行、計量等部門和審計機關要密切配合,并邀請工會、婦聯等群眾團體,共同管好物價。要充分發揮消費者協會、職工和街道居民義務物價監督組織的作用,動員和依靠廣大群眾搞好物價監督檢查工作。
國務院有關部門和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有關業務主管部門,要認真檢查執行物價政策、遵守物價紀律的情況,加強對本系統的物價管理和監督檢查工作。要依靠企業內部職工,加強物價監督,推廣行之有效的“物價計量信得過企業”活動。
九、物價、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按照國家有關政策規定,檢查和處理違反物價紀律等案件,各級領導應予支持。對于模范執行物價政策和遵守物價紀律的單位和個人,以及檢舉、揭發違紀違法行為的有功人員,應予表揚、獎勵和保護。嚴禁對物價檢查人員和檢舉揭發者打擊報復。對于包庇、袒護、縱容違紀違法行為者,要追究責任,嚴肅處理。
十、各地區可根據本通知精神,結合本地區實際情況,制定具體管理辦法,經人民政府批準后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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