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同意林業部、民政部、公安部、司法部和國家民族事務委員會《關于調處省際山林權糾紛問題的報告》,現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各地區要把這項工作擺到議事日程上來,加強領導,作出具體部署。毗鄰省、區雙方要主動聯系,協調行動,密切配合,共同做好工作,爭取在今明兩年內,把現有山林權糾紛處理好,以增進邊界地區各族人民的團結,推動建設事業的發展。
關于調處省際山林權糾紛問題的報告
近幾年來,省與省之間的山林權糾紛問題十分突出,造成人民生命財產和森林資源的嚴重損失,影響安定團結。為此,我們深入重點地區作了調查,并和部分省、區研究了解決意見,現報告如下:
一
十一屆三中全會以來,黨中央、國務院對解決山林權屬問題非常重視。一九八一年三月,中共中央、國務院發出了《關于保護森林發展林業若干問題的決定》,要求各地抓緊做好落實山林權和林業生產責任制工作,積極解決山林權屬糾紛。一九八二年十月,中共中央、國務院在《關于制止亂砍濫伐森林的緊急指示》中,再次強調要抓緊處理這個問題。三年來,各地認真貫徹黨中央和國務院的指示,在林業“三定”中狠抓了山林權糾紛的調處工作。據統計,全國一百四十多萬起糾紛已解決了一百二十八萬多起。但是,省際山林權糾紛大都沒有解決,至今全國還有一千三百六十多起,爭執面積達一百四十多萬畝,糾紛較多的是南方各省。省際山林權糾紛的原因主要是:(一)山林權屬不清。一些地區山林權歷經變動,工作粗糙,造成權屬混亂。(二)省、區之間的行政界線不清。有的地方過去沒有劃過或沒有劃清省、區界線,糾紛雙方掌握的行政區劃圖省、區界線不一致,各執己圖,爭要山林。(三)有些干部、群眾受無政府主義、本位主義和封建宗族思想的影響。
省際山林權糾紛調處工作,長期以來沒有統一的政策,行動不統一,使許多糾紛久拖不決。不少地方經常發生爭占山林、濫伐林木的事件,甚至引起大規模械斗,不僅造成生命財產和森林資源的嚴重損失,而且破壞了邊界地區安定團結和民族團結,影響生產建設,亟需妥善解決。
二
調處省際山林權糾紛,必須從有利于安定團結、民族團結,有利于保護森林、發展林業,有利于群眾生產生活和四化建設出發,教育干部和群眾,發揚共產主義風格,克服本位主義,互諒互讓,通過協商解決問題。在調處工作中,應掌握以下政策原則:
(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改革法》的有關規定,解放前的舊契約不能作為確定山林權屬的依據。
(二)山林權屬應以土地改革時確定的權屬為基礎,以人民政府頒發的土地證為主要憑證;沒有土地證的,可參考土地改革時的土地清冊。凡土地改革時已經分配的山權,其權屬一律不再變動。
土地改革時雙方重復分配的山林,凡都能提出確鑿證據的,其權屬應本著有利于生產管理和兼顧雙方利益的原則,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原則上按雙方各半并結合自然地形劃分,但如屬土地改革后新造的人工林,林權誰造誰有,山權仍按各半的原則處理。
土地證上記載的山林四至與面積不符的,以四至為準,確定權屬;四至不準確的,協商解決。
雙方都沒有進行土地改革,或者土地改革了但都拿不出憑證的山林,屬國營單位之間的爭執,如省、區的行政區域界線清楚,以行政區域界線為界,山林座落在哪一個省、區就歸那一個省、區所有;屬集體單位之間或國營單位與集體單位之間的爭執,凡是人工林,其山權、林權均歸造林一方所有;天然林和荒山荒地,則應根據歷史和現時的經營狀況,兼顧雙方利益,協商解決。
在土地改革、合作化時期,為幫助少數民族社隊發展生產,漢族社隊劃歸少數民族社隊的山林,其權屬不再變動。
(三)在土地改革以后合作化以前,因遷居、嫁娶隨帶的或贈送他人的山林,凡已在接受一方辦理入社手續的,屬接受一方社隊集體所有;沒有辦理入社手續的,仍歸原社隊集體所有。合作化以后遷居、嫁娶隨帶的或贈送他人的山林,其權屬仍歸原社隊集體所有。
(四)解放以后,確屬越界在對方土地上營造的人工林,應當按照山權不變,林權歸造林者所有,適當照顧山權一方利益的原則,協商解決。
(五)對于省、區的行政區域界線有爭執的,應按照有關規定,參照解放后的歷史狀況和自然地形,由雙方協商確定,并按照行政區域變更的有關規定,辦理報批手續。
(六)省際山林權糾紛已經雙方協商達成過協議,或經上級政府、司法機關裁決過的,雙方都要維護原來的協議和裁決,不得以任何借口單方面修改或推翻。對于同一糾紛有數次協議或裁決的,以最后一次協議或裁決為準。
(七)發生省際山林權糾紛,當地雙方應主動協商解決,也可以報請上級政府或有關部門調解處理。在糾紛解決之前,必須維持現狀,任何一方都不準進入爭執地區砍伐林木和從事基本建設或其它生產活動;也不準發放山林權證,已發放的一律無效。
省際山林權糾紛一經雙方協商達成協議或經上級有關部門調解、裁決處理,都要有協議書或裁決書,繪制山林位置圖,并由山林座落所在地的縣(市)人民政府據以發給山林權證,由雙方共同設置永久性界標。
(八)有省際山林權糾紛的地區,雙方可根據以上政策原則,結合本地的實際情況,協商制定解決糾紛的雙邊規定。糾紛雙方根據自己的實際情況,協商簽訂的協議,亦應承認有效。
以上政策原則,只適用于調處省際山林權糾紛,省、區內的糾紛,仍按各省、區自己原來的規定處理。
三
調處省際山林權糾紛,是一項涉及面廣、政策性強的工作,必須加強組織領導,采取正確的工作方法。(注解:調處省際山林權糾紛問題,改按一九八四年九月二十日公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的有關規定執行。)
(一)堅持雙方主動協商,上級幫助,把糾紛解決在基層。省際山林權糾紛,實際上是兩個省、區基層單位的糾紛,應當主要依靠糾紛雙方自己協商解決。經雙方反復協商達不成協議的,提請縣人民政府或司法機關調解;兩縣確實解決不了的,由省、自治區或行署、自治州協助處理。經各級調解均解決不了的,由省、區人民政府各自將糾紛的情況及解決的具體意見、方案,提請國務院主管部門協調,確實協調不了的,由主管部門提出意見報國務院決定。各地在調處工作中要注意充分發揮省際護林聯防組織的作用。
(二)做好糾紛地區干部的思想工作,嚴格執行法紀。在調處工作中,雙方有關領導要顧全大局,以身作則,并教育各自一方的干部,嚴格按照國家的有關政策、法律辦事,堅決反對本位主義、無政府主義和封建宗族思想。對偽造、涂改證據,或以其他借口蓄意制造糾紛或阻撓糾紛解決的人,要嚴肅處理。對挑起械斗,破壞森林,造成人民生命財產嚴重損失的直接責任者,要予以追究,觸犯刑律的要依法懲辦。
(三)加強組織領導。省際山林權糾紛,大都包含有行政邊界和其他資源的爭執,有些涉及民族關系。建議省際山林權糾紛較多的省、區人民政府,組織林業、民政、公安、司法和民族事務等有關部門,協調行動,共同做好調處工作,促進糾紛的解決。
以上報告如無不妥,請批轉各地遵照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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