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同意國家氣象局《關于氣象部門管理體制第二步調整改革的報告》,現轉發給你們,望遵照執行。在氣象部門的管理體制調整改革后,各省、市、自治區要繼續支持氣象事業的發展,加強對氣象工作的領導,關心解決氣象部門存在的實際困難。氣象部門要努力做好為當地服務的工作,經常向地方黨政部門請示匯報,準確、迅速地搞好氣象服務,力爭最好的經濟效益。
氣象部門管理體制的調整改革,自一九八三年起實行。實施辦法由國家氣象局和各省、市、自治區具體商定。
關于氣象部門管理體制第二步調整改革的報告遵照國務院國發[1980]130號文件關于氣象部門管理體制分兩步進行調整改革的部署,全國氣象部門從一九八0年以來進行了管理體制的第一步調整改革,目前已基本完成。通過第一步調整改革,初步解決了人財物管理與業務工作脫節的矛盾,促進了業務、服務質量的提高。
兩年來,在進行管理體制第一步調整改革的同時,對第二步調整改革作了調查研究,并在今年初召開的全國氣象局長會議上進行了充分討論。與會同志認為,目前的調整改革是在國家經濟體制尚未全面改革的情況下進行的,搞好當前的調整改革,將為以后的全面調整改革打好基礎。目前進行管理體制第二步調整改革的條件已基本具備,要求從速進行,以便在國家經濟體制全面改革后,按照我國氣象工作特點和氣象業務技術體制現代化的要求,參照國內外經驗進行全面的調整改革,實現統一規劃、統一布局、統一建設、統一管理,建設一個指揮有力、配合密切、運轉靈活的業務系統,以促進氣象科學技術現代化,使氣象工作更好地為全面開創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新局面服務。為此,經征求中央、國務院有關部門和各省、市、自治區人民政府意見,擬從一九八三年起有計劃、有步驟地進行氣象部門管理體制的第二步調整改革?,F將有關問題報告如下:
一、氣象部門管理體制第二步調整改革后,在全國實現自上而下的以氣象部門為主的雙重領導。省、市、自治區及以下氣象部門既是上級氣象部門的下屬單位,又是同級人民政府的工作部門。各級氣象部門既要按照國家氣象局部署,承擔全國性或區域性的任務,又要在當地黨政部門的領導下,努力做好為當地國民經濟建設及組織防災抗災所需要的氣象服務。
國家氣象局在國務院領導下,負責制定氣象業務方針、政策;統一領導管理全國氣象部門業務服務、科研教育、人員編制、機構設置、職工管理、事業計劃、事業和基建經費、勞動工資、物資器材等工作。
各級地方黨政部門負責領導和布置地方氣象服務和地方氣象事業建設;監督和檢查氣象部門貫徹執行方針、政策情況;負責氣象部門政治思想、黨團行政、生活管理,以及解決屬于地方分配物資的供應和氣象部門職工子女上學、就業的安排。
二、鑒于我國幅員遼闊,氣象臺站遍布各地,而各地情況又很不相同,為充分發揮各級管理機構的效能,全國氣象部門在體制調整改革后,按統一領導、分級管理的原則進行管理,日常管理工作原則上以省、市、自治區氣象局為主。氣象部門管理機構的設置,遵照中央關于精簡機構、緊縮編制的精神,當前應重點整頓加強省一級的管理機構,特別是省局領導班子。對各級氣象部門的職責分工,擬通過制定管理細則加以明確,以利各司其職,各盡其責,克服官僚主義,提高工作效率。
區域氣象中心、任務跨省的研究機構,其布局和隸屬關系待第二步體制調整改革實施后,按氣象業務技術體制的要求再作調整。
三、按照中央關于干部管理權限的規定,國家氣象局依靠地方組織、人事部門分級負責,共同做好干部的任免、調配、考核等管理工作。凡屬國家氣象局管理的干部,或為適應氣象事業發展需要而在全國氣象部門內統一調配的干部,憑國家氣象局調令,各省、市、自治區公安、商業部門準予辦理轉移戶口和糧食關系等手續。對調入省會城市的干部,要征得同級勞動人事主管部門同意。調入京、津、滬三大城市要從嚴掌握,并按規定辦理報批手續。
四、全國氣象部門管理體制調整改革后,各省、市、自治區氣象部門的編制全數劃轉,勞動工資計劃(包括行政費開支的工資計劃),按照一九八二年年末職工人數和全年工資總額,由地方劃歸國家氣象局,實行統一管理。從一九八三年起地方氣象部門每年需要增加的職工人數和工資總額,由國家氣象局統一向國務院主管部門申請;經批準后,下達各省、市、自治區氣象局執行。
五、地方氣象部門的事業經費、基建投資以及固定、流動資產,從一九八三年起統由國家氣象局管理。事業、行政經費按一九八二年財政決算數、基建投資計劃數按一九八0年至一九八二年三年平均數劃轉。各地進行人工降雨、防霜、防雹作業所需的有關經費仍由地方解決。地方城鄉建設發展需增設氣象臺站,其所需的經費和人員指標,由地方政府安排。氣象部門與地方共同投資建設的在建項目,仍按原計劃執行,直到建成為止。
六、從一九八三年起,各省、市、自治區氣象部門所需的統配機電產品和國家投資的基本建設用統配材料,由國家氣象局申請分配。其它方面需用的統配、部管物資和地方管理的物資(包括按現行管理體制由地方平衡分配的統配部管物資)仍由地方負責分配供應。氣象專用物資仍由國家氣象局按照統一計劃、分級管理的原則,統籌供應。
氣象部門體制變更后,有關干部、計劃財務管理等方面的若干具體規定,將由國家氣象局會同中央有關部門聯合行文予以明確。
全國氣象部門管理體制的第二步調整改革,由國家氣象局會同各省、市、自治區人民政府分期分批,具體辦理。個別尚未完成第一步體制調整改革的省、市氣象局,要善始善終地完成原定的各項任務。
以上報告如無不妥,請批轉各省、市、自治區人民政府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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