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
國務院決定,從1992年1月起,適當調整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的工齡津貼標準。現就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這次調整工齡津貼標準的范圍是實行結構工資制度的機關、事業單位。
二、機關、事業單位的在職正式工作人員,其工齡津貼標準由現行的每工作一年0.5元調整為1元。工齡津貼按本人實際工齡計發。
三、已達到國家規定的離退休年齡未辦理離退休手續的人員,屬于按照干部管理權限批準繼續工作的,可以按實際工齡計發工齡津貼;其余均按本人達到國家規定離退休年齡時的工齡計發工齡津貼。
四、相應調整機關、事業單位離休、退休人員的待遇,具體辦法是:對參加了1985年工資制度改革的,按本人離退休前的實際工齡和調整后的標準計算原工齡津貼數額,納入離退休費基數。對未參加1985年工資制度改革的,按本人離退休前的實際工齡和每工作一年1元的標準增加離退休費基數。
五、計發工齡津貼,仍按國家規定執行。如遇有涉及工齡計算的問題,任何地區和部門不得擅自更改國家統一規定的工齡計算辦法。對個別特殊問題,以后統一研究處理。
六、調整工齡津貼標準和提高離退休人員待遇所需經費,按現行資金開支渠道解決,由財政開支的按現行財政體制,分別由中央和地方財政負擔。
七、上述工作的組織實施,地方單位和中央各部門在京外的事業單位(除少數部門外),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統一領導;中央各部門及其在京的事業單位,由各部門負責。
這次調整工齡津貼標準,是在國家財政比較困難的情況下進行的。做好這項工作,有利于解決機關、事業單位工資中的突出不合理問題,進一步調動工作人員的積極性,促進安定團結。各地區、各部門一定要加強領導,嚴格執行政策規定,認真做好思想工作,切實保證調整工齡津貼標準的工作順利進行。
八、本通知貫徹執行中的具體問題,由人事部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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