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幾年,一些部門和地區紛紛向農民攤派、收費和集資,使農民負擔日益加重。不少地方農民人均負擔的增長,超過了人均純收入的增長,超過了農民的承受能力,嚴重挫傷農民發展生產的積極性,損害黨群、干群關系。如此發展下去,必將影響農村經濟的發展和社會安定。對此,各級人民政府必須高度重視,把減輕農民負擔問題真正提到議事日程,作為當前治理整頓、加強廉政建設的一項重要工作認真抓好。為此,特作如下通知:
一、進一步明確農民合理負擔的項目和使用范圍。農民除按稅法向國家繳納稅金外,向鄉村集體上交提留和統籌費,承擔一部分義務工,是應盡的義務,要教育農民積極完成。但是,應堅持取之有度、用之合理的原則,因地制宜,量力而行。根據黨中央和國務院的有關規定,對農民合理負擔的項目和使用范圍再作如下明確:
(一)村農業集體經濟組織或村民委員會收取集體提留(包括公積金、公益金和管理費),數量及用途要由其成員民主商定。每年可按不同年景,作適當調整。公積金用于農田水利基本建設,購置生產性固定資產,興辦集體企業等。公益金用于“五保戶”供養和對特別困難戶的補助以及其他集體福利事業支出。管理費用于干部報酬和管理開支,要嚴格控制數量,規定用途。
(二)農民負擔的鄉(包括鎮,下同)統籌費,要堅持定項限額原則,由鄉統籌安排用于鄉村兩級的辦學、計劃生育、優撫、民兵訓練、交通等民辦公助事業。要按項目入帳,專款專用。每年可對分配、用途進行調整,但要經過民主商定。
(三)農村義務工主要用于植樹造林、防汛搶險、公路建勤、修繕校舍等。農民用于農田水利基本建設的勞動積累工,不屬于義務工,應按照《國務院關于大力開展農田水利基本建設的決定》執行。
二、明確規定農民負擔的比例。以鄉為單位,人均集體提留和統籌費,一般應控制在上一年人均純收入的5%以內。經濟條件好的,經縣級人民政府批準,提取比例可適當高一些。鄉村兩級辦學經費應包括在內,按《國務院關于籌措農村學校辦學經費的通知》執行。農村義務工,每個農村勞力每年平均負擔五至十個標準工;有條件的地方,經縣級人民政府批準,可適當增加。
三、改進農民負擔的提取辦法。集體提留,主要按經濟收入分攤,也可按土地畝數或勞力分攤。鄉統籌費,可按不同產業負擔。集體提留和統籌費,全年統算統收,嚴禁在農民交售農副產品時借機扣取。農村義務工,以出勞為主,一般不以資代勞;不能出勞者,經村農業集體經濟組織或村民委員會批準,可以資代勞。出工多少,應按勞力分攤;對因病或其他原因不能承擔義務工的勞力,由村民代表會議評議,可給予減免照顧。
四、實行嚴格的資金管理制度。集體提留,由村農業集體經濟組織或村民委員會提出預算方案,經村民或其代表會議討論通過,報鄉人民政府備案。鄉統籌費,由鄉人民政府編制預算方案,報鄉人民代表大會審議通過,并報縣級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或農村工作部門備案。每年年底,鄉人民政府要向鄉人民代表大會報告集體提留和統籌費使用情況,并向村民張榜公布,接受群眾監督。
五、建立健全監督管理體系。各級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或農村工作部門負責農民負擔的監督管理工作,必須認真履行職責,維護農民的合法權益。要會同有關部門審核有關文件,監督檢查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的執行情況,參與有關糾紛案件的處理等。本通知下發后,未經縣級以上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或農村工作部門審核、同級人民政府批準,任何部門不得自行下文向農民收取各種費用,以及巧立名目集資、攤派、募捐、贊助等。
六、及時查處違反本通知的行為。除第一條、第二條規定的項目及其提取比例外,其他項目原則上應予取消,超過規定提取比例的應降下來。未經縣級人民政府批準新增的統籌費項目和其他收費,基層組織和農戶有權拒絕執行。對控告、檢舉、揭發和抵制不合理負擔的單位和個人進行打擊報復的,應依法處理。應嚴格執行國家物價局、財政部《關于加強行政事業性收費管理的通知》。對有禁不止,繼續攤派和亂收費、亂罰款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要規定嚴格的懲處辦法。本通知下發后,向農民收取的不合理款項,應堅決退還。
七、壯大集體經濟實力,減輕農民負擔。要繼續鼓勵支持鄉村集體企事業的發展。在穩定和完善家庭聯產承包責任制的基礎上,集體可適當保留或增加一部分機動田地、水面、山地,鞏固和發展集體農牧綜合場、林場、茶場、果園等。要盡量用集體經營增加的收入和鄉村企業上交的稅后利潤,興辦農村社會公益事業。在有條件的地方,可逐年減少鄉村干部的工資來自農民提留的比例。同時,要下決心精簡鄉村由集體負擔的脫產和半脫產人員。
八、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要在調查研究的基礎上,根據本通知的規定,制定減輕農民負擔的具體辦法。國務院有關部門要在1990年6月底以前,對過去下發的有關文件進行清理,提出處理意見報農業部審核,由農業部匯總報國務院審定。凡不符合國務院有關規定的,應堅決停止執行。今后,國務院各部門未經農業部審核、國務院批準,不得下發涉及農民負擔的文件。今年各地要組織力量,對農民負擔進行一次全面的清理和整頓。今后,各級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或農村工作部門每年要檢查一次農民負擔情況,并向同級人民政府報告。
本通知要向農民公布,廣為宣傳,做到家喻戶曉。
該內容對我有幫助 贊一個
掃碼APP下載
掃碼關注微信公眾號
中華人民共和國精神衛生法(2018修正)
2018-04-27中華人民共和國國防動員法
2010-02-26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縣、鄉兩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選舉時間的決定(1986)
1986-09-05全國人大常委會關于批準《中華人民共和國和保加利亞共和國引渡條約》的決定
1997-02-23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加入《關于發生武裝沖突時保護文化財產的公約》和《議定書》的決定
1999-10-31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關于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六周歲的人承擔刑事責任范圍問題的答復意見
2002-07-24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
1979-07-04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檢察院組織法
1970-01-01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關于《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草案)》的審議程序和表決辦法
1993-03-20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1992)
1992-09-04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關于規章如何確定罰款幅度問題的答復
1997-01-02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我國加入世界貿易組織的決定
2000-08-25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第一任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委員會成員繼續履行職責的決定
2002-06-29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的決定 附:修正本
2003-12-27證券公司風險處置條例(2016修訂)
2016-02-06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管理條例(2016修訂)
2016-02-06快遞暫行條例(2019修正)
2019-03-02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保護條例(2017修正)
2017-10-07殘疾預防和殘疾人康復條例
2017-02-07博物館條例
2015-02-09天然氣基礎設施建設與運營管理辦法
2014-02-28國務院醫改辦關于加快推進城鄉居民大病保險工作的通知
2014-01-28中華人民共和國印花稅暫行條例(2011修訂)
2011-01-08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印發中央國家機關及有關單位對口支援贛南等原中央蘇區實施方案的通知
1970-01-01國務院關于開展第三次全國經濟普查的通知
2012-11-09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印發國家中長期動物疫病防治規劃(2012—2020年)的通知
2012-05-20國務院辦公廳關于調整中國人民銀行貨幣政策委員會組成人員的通知
2012-03-11國務院辦公廳印發關于進一步支持甘肅經濟社會發展若干意見重點工作分工方案的通知
2010-10-17國務院關于統一內外資企業和個人城市維護建設稅和教育費附加制度的通知
2010-10-18關于印發國家基本醫療保險、工傷保險和生育保險藥品目錄的通知(全文)
2009-12-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