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了適應改革開放和對外貿易發展的新形勢,保證國家重要物資和技術進口,穩定外匯市場價格,以及償還外債等用匯的需要,必須進一步加強外匯管理,完善和改進外匯管理辦法。經國務院批準,現就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調整有償上繳中央外匯額度管理辦法
??? (一)對今年五月三十一日(含)之前30%有償上繳中央的外匯額度,由外經貿部會同有關部門下達承包指標,按國家外匯局公布的外匯調劑市場加權平均價,由外經貿部繼續負責收購。其中由于財政撥付的補償金沒有及時足額到位,未能兌現的人民幣,采用計息的辦法,由財政部在一九九四年三月底前分期兌現。具體實施辦法,由外經貿部商有關部門制定。
(二)對今年五月三十一日(不含)之后30%有償上繳中央的外匯額度,由外經貿部會同有關部門下達承包指標,由人民銀行按國家外匯局公布的外匯調劑市場加權平均價格收購。這部分用匯仍由國家計委安排,原則是誰用匯誰拿人民幣兌換(按市場加權平均價格)。具體實施辦法,由人民銀行商有關部門制定。
二、進一步完善現匯留成試點
??? (一)現匯留成試點企業出口收匯,必須堅持“先上繳,后分成”的原則,要保證完成20%無償上繳和30%有償上繳中央外匯額度的任務。30%有償上繳中央外匯額度按本通知的規定執行。試點企業的留成現匯,可按規定自主使用或進入調劑市場自由調劑。
(二)現匯留成試點企業向外資銀行借用外匯貸款必須控制在國家下達的外債規模之內,借款可在調劑市場調劑成人民幣用于收購產品出口,收匯后用其留成現匯歸還外資銀行貸款。
(三)為減輕企業負擔,現匯調劑手續費改按外匯額度收取。
(四)目前,現匯留成試點范圍暫不擴大。
三、對留成外匯實行限期使用辦法
??? (一)從今年七月一日起,對貿易留成外匯(包括留成外匯額度和留成現匯)實行限期使用的辦法。
(二)六月三十日(含)前撥入留成外匯帳戶的留成外匯的使用(包括付匯和賣出調劑)期限到九月三十日止。七月一日(含)后入帳的留成外匯,自核撥入帳當月起,使用期限為六個月。
(三)留成外匯超過使用期限,可由人民銀行按國家外匯局公布的外匯調劑市場加權平均價格收購。
(四)從今年七月一日起,國家外匯局及其分局或經批準的有關銀行,要為需償還外匯貸款本息的單位開立專戶,開戶單位根據還貸計劃將留成外匯存入專戶,用于外債的還本付息。外債協議期滿,取消該專戶,如專戶中尚有外匯,可由人民銀行按國家外匯局公布的外匯調劑市場加權平均價格收購。
(五)對非貿易留成外匯(包括留成外匯額度和留成現匯),留成單位按國家下達的非貿易外匯用匯計劃留用,超出用匯計劃的部分,實行上述貿易留成外匯限期使用的辦法。
(六)關于留成外匯限期使用的具體實施辦法,由人民銀行商有關部門制定。
各級人民政府和各有關部門,要密切配合,共同努力,加強對出口收匯的管理,堅決堵住漏洞,提高外貿出口的結匯率,要確保完成一般商品出口的20%無償上繳和30%有償上繳中央外匯額度的任務。人民銀行、國家外匯局、國家計委、國家經貿委要會同有關部門對出口收匯的情況進行檢查,同時研究提出加強跟蹤結匯,確保完成上繳中央外匯,以及統一外匯留成的政策和管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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