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國務院關于“八五”期間全國范圍內開展清產核資工作的部署,1993年各地區和國務院各部門將選擇若干單位(重點是大中型企業)進行擴大清產核資試點工作。為了貫徹落實黨的十四大精神和《全民所有制工業企業轉換經營機制條例》,搞好擴大清產核資試點工作,經國務院批準,現就有關政策通知如下:
一、企業主要固定資產價值重估后,經過驗收核實,相應調整固定資產帳面價值(包括原值和凈值),并按重估后的固定資產價值以《企業財務通則》和分行業的企業財務制度規定的折舊率計提折舊資金。對按此規定計提折舊有困難的企業,可以根據具體情總,分步實施。
二、對清理出來的1991年度以前發生的企業潛虧,要單獨列帳反映,按照財政部、原國務院經貿辦《關于認真清理和處理預算內國營工交企業潛虧的通知》的規定處理。企業因此由虛盈實虧成為明虧的,其占用的銀行貸款,銀行不按擠占挪用加收利息。按上述規定仍無法自行消化的企業潛虧,經各級財政部門(資產管理部門)審核批準,由企業沖銷公積金,不夠部分沖銷資本金。
三、對清理出來的預算內國有工業生產企業(含交通運輸和森林工業部門的工業生產企業)1991年以前發生的產成品資金損失,按照中國人民銀行、財政部、原國務院經貿辦《關于預算內國營工業企業庫存產成品掛帳算停息處理辦法的通知》的規定處理。
四、對清理出來的因客觀原因造成的企業固定資產、流動資產和專項資產損失,按現行批準權限,經審核后可以沖減企業的公積金,不夠部分沖銷資本金,并報同級政府財政部門(資產管理部門)備案。
五、對清理出來的企業虧損掛帳,屬于財政應補未補的,由各級財政部門按規定逐年補足;屬于超計劃政策性虧損和經營性虧損的,按照《企業財務通則》和分行業的企業財務制度規定,由企業制定補虧計劃,在5年內用企業實現利潤彌補。
六、對清理出來的1991年以前由于不可抗拒的客觀原因造成的企業貸款損失,企業確實難以歸還,已實際成為呆帳的,由開戶銀行審查,按銀行貸款呆帳沖銷的審批處理程序,經各有關銀行總行、財政部匯總審核后報國務院批準,可作為銀行的呆帳損失、沖減銀行的呆帳準備金。屬于政府(省、部級以上)制定政策失誤造成的貸款呆帳損失,應按規定審查程序,經有關銀行總行匯總,報國務院批準后作銀行呆帳損失處理。
七、因處理清產核資有關問題而減少企業利潤,對職工效益工資影響較大時,允許企業在留用資金中調劑解決,但不能用折舊資金解決工資、獎金問題。
八、清產核資試點企業計提的折舊資金,報經財政部批準,自批準之日起免征能源交通重點建設基金和國家預算調節基金。
九、在清產核資期間,清理出來的企業各項帳外資產和沒有按社會集團購買力控制規定辦理手續購置的物品,要及時入帳。對此,在財務檢查和審計中一般不再追究違紀責任。
十、對部分由于基建還貸任務重,又需要重點支持發展的國有大中型企業,在近期內解決虧損掛帳和資產損失確有困難,經國家計委、財政部專項審核批準,凡是由國家撥改貸投資和基本建設基金貸款安排的,可將這部分貸款余額持帳停息。
在清產核資后,企業必須嚴格執行《企業財務通則》、《企業會計準則》和分行業的企業財務會計制度,企業的資產損失要及時計入當期損益,不準再出現新的掛帳和潛虧。
擴大清產核資試點工作,對促進國有企業轉換經營機制,建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具有重要的意義。各地區、各部門要在國務院的統一部署下,切實加強領導,精心組織,各有關方面要相互配合,扎扎實實地做好試點工作,為全面開展清產核資工作奠定基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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