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
中國人民銀行《關于加強金融機構監管工作的意見》已經國務院同意,現轉發給你們,請認真遵照執行。
金融機構監管工作涉及面廣、政策性強,各地區、各部門對中國人民銀行行使金融監管職能要給予積極支持和配合,對清理整頓金融機構過程中發現的問題,要按國家有關規定妥善處理,以促進金融體系安全、有效地運行。
附:關于加強金融機構監管工作的意見
(中國人民銀行 一九九四年八月二十六日)
為了認真貫徹落實《國務院關于金融體制改革的決定》(國發〔1993〕91號),切實轉換中國人民銀行的職能,進一步加強對金融機構的監管,保持金融秩序的穩定,現就加強金融機構監管工作提出如下意見:
一、中國人民銀行是國務院授權的金融主管部門,依法履行對各類金融機構的設立、變更和終止的審批職責。設立金融機構和開辦金融業務必須經中國人民銀行批準,未經批準擅自經營金融業務的,一律為非法經營,要依法予以處理。中國人民銀行依法對金融機構進行管理、監督和查處,任何單位和個人都不得進行干預。
對未經中國人民銀行審批并頒發經營金融業務許可證,由各地區、各部門自行批準經營金融業務的,要依法自查、自糾。確需設立的,要重新向中國人民銀行申請報批。
二、中國人民銀行分、支行是中國人民銀行總行的派出機構,要嚴格按照中國人民銀行總行的授權批準設立金融機構,并按照中國人民銀行《關于對中國人民銀行各級分行越權批準設立的金融機構進行清理的通知》(銀傳〔1994〕27號)規定,認真做好違規和越權批準設立金融機構的清理工作。凡是銀傳〔1994〕27號文件明確要求撤銷或合并的越權批準設立的金融機構,要堅決撤銷或合并,并配合有關部門做好債權、債務的清理工作。對于銀傳〔1994〕27號文件尚未明確清理意見的,由中國人民銀行總行區別不同情況,分別制定具體的清理意見,并在近期下發中國人民銀行各分、支行執行。
三、財政部門辦的證券機構必須盡快與財政部門脫鉤。其中符合條件、確實辦得好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計劃單列市的財政證券機構,要按照統一標準,經當地中國人民銀行審核后報中國人民銀行總行批準,辦成規范的證券公司,并接受中國人民銀行的監管;地(市)一級的國債交易機構,符合條件的,可并入省級證券公司,成為其分公司,不符合條件的,一律撤銷;縣及縣以下財政證券機構和國債服務部經清理后,由當地中國人民銀行批準,可作為財政證券機構的代辦點。對財政證券機構的清理工作由中國人民銀行會同財政部負責。
四、根據《儲蓄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107號)的規定,郵政網點辦理居民儲蓄業務必須符合儲蓄機構的設置條件,并領取經營金融業務許可證。目前尚未取得許可證已開辦儲蓄業務的郵政儲蓄網點,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郵電管理局匯總后向當地中國人民銀行申報,中國人民銀行批準并核發許可證后可辦理居民儲蓄業務。
五、農村合作基金會是社區內為農業、農民服務的資金互助組織,不是金融機構。農業部負責制定有關的政策法規,指導農村合作基金會的管理和發展。地方農業行政部門為農村合作基金會的主管部門。中國人民銀行依法對農村合作基金會的業務活動進行監督,并會同農業行政部門對違反規定辦理存貸款業務的行為進行處理。
六、中國人民銀行作為典當業的主管部門,負責典當機構設立的審批和業務管理,要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對現有典當機構進行清理和規范,對超業務范圍辦理銀行業務的,要限期予以糾正。
七、按照《企業債券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121號)和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嚴格彩票市場管理禁止擅自批準發行彩票的要求,中國人民銀行會同同級計劃部門要加強對企業債券和彩票的管理,在國家下達的企業債券發行計劃內,負責發行債券的審批。除國務院另有規定外,未經中國人民銀行批準,一律不得向社會集資和擅自發行彩票。對違反發行債券和彩票有關規定者,由中國人民銀行會同有關部門進行查處。
八、向金融機構投資入股,要嚴格執行中國人民銀行《印發〈關于向金融機構投資入股的暫行規定〉的通知》(銀發〔1994〕186號)。除國家授權機關批準外,任何黨政機關、部隊、團體以及其他國家預算內事業單位、國家政策性金融機構,都不得向金融機構投資入股。地方財政部門、工商企業和法人金融機構向金融機構投資入股,要符合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條件和投資比例。所有金融機構都必須依法納稅,依法經營,嚴格執行中國人民銀行的有關規定。
該內容對我有幫助 贊一個
掃碼APP下載
掃碼關注微信公眾號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免職名單(2009年8月27日)
2009-08-27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批準《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和巴基斯坦伊斯蘭共和國政府關于刑事司法協助的協定》的決定
2008-08-29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關于批準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起草委員會關于設立全國人大常委會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委員會的建議的決定
1990-04-04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香港特別行政區籌備委員會關于香港行政區第一任行政長官、臨時立法會在1997年6月30日前工作決定
1997-02-01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關于批準《中華人民共和國、吉爾吉斯共和國和哈薩克斯坦共和國關于三國國界交界點的協定》的決定
2000-04-29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
1984-03-12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海南省出席第七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團組成的決定
1989-02-21中華人民共和國鄉鎮企業法
1996-10-29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業機械化促進法
2004-06-25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的決定 附:修正本
2006-02-28外國商會管理暫行規定(2013修訂)
2013-12-07公共場所衛生管理條例(2019修正)
2019-04-23殘疾預防和殘疾人康復條例
2017-02-07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2017修正)
2017-10-07反興奮劑條例(2018修正)
2018-09-18國務院辦公廳關于湖南望城經濟開發區升級為國家級經濟技術開發區的復函
2014-02-18城市房地產開發經營管理條例(2011年修訂)
2011-01-08國務院辦公廳轉發教育部等部門關于實施教育扶貧工程意見的通知
1970-01-01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印發2013年全國打擊侵犯知識產權和制售假冒偽劣商品工作要點的通知
2013-05-17國務院關于修改《計算機軟件保護條例》的決定
2013-01-30國務院關于印發中國婦女發展綱要和中國兒童發展綱要的通知
2011-07-30國務院辦公廳關于進一步做好房地產市場調控工作有關問題的通知
2011-01-26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印發建立和規范政府辦基層醫療衛生機構基本藥物采購機制指導意見的通知
2010-11-19國務院關于當前發展學前教育的若干意見
2010-11-21保安服務管理條例
2009-10-13中國人民解放軍現役士兵服役條例
1999-06-30國務院關于同意成立保障性安居工程協調小組的批復
2009-07-14中華人民共和國和阿爾巴尼亞共和國關于深化傳統友好關系的聯合聲明
2009-04-21國家中醫藥管理局主要職責內設機構和人員編制規定
2009-03-02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印發環境保護部主要職責內設機構和人員編制規定的通知
2008-07-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