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
一九九二年國務院辦公廳曾發出《關于在京舉辦新聞發布會問題的通知》(國辦發明電〔1992〕7號),對適應改革開放的新形勢,簡化手續,快捷、有效地溝通信息起到一定作用。根據執行情況和近期出現的問題,為進一步做好在京舉辦新聞發布會的管理工作,經國務院批準,現補充通知如下:
一、國務院各部門和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計劃單列市在北京舉辦新聞發布會,應以改革開放、經濟建設、精神文明建設和人民群眾關心的重大問題為主要內容。
二、國務院各部門和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計劃單列市在北京舉辦新聞發布會可自行決定,抄報新聞出版署備案。北京市所屬單位召開的新聞發布會報北京市人民政府批準,批件抄報新聞出版署。國務院各部門和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所屬單位,以及企事業、群眾團體和個人在北京舉辦新聞發布會,應先分別由國務院有關部門和有關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人民政府審核批準,持審核同意的批件,到新聞出版署辦理登記手續。具體登記辦法由新聞出版署制定。
三、凡涉及物質產品、科技成果、技術專利等內容的新聞發布會,登記時應提供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以上質量、監督、檢驗、專利等主管部門的認定書或證明書。
四、應登記而未登記的新聞發布會,新聞單位不予采訪,不作報道。
五、舉辦新聞發布會的單位要嚴格遵守新聞必須真實的原則。不得泄露黨和國家的機密。
六、舉辦新聞發布會要貫徹節儉精神,不得以任何名義向記者和新聞單位贈送禮金、有價證券。新聞發布會的規模要適當,要講求實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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