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
勞動保障部、財政部《關于實行國家公務員醫療補助的意見》已經國務院同意,現轉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實行國家公務員醫療補助是在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制度基礎上對國家公務員的補充醫療保障,是保持國家公務員隊伍穩定、廉潔,保證政府高效運行的重要措施。各地在實施過程中,要從當地實際情況出發,既要保障國家公務員合理的醫療消費需求,又要考慮各方面的承受能力,并注意做好與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制度的銜接工作。要加強對國家公務員醫療補助經費的管理,建立完善的規章制度,杜絕浪費。
建立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制度,是當前建立健全社會保障體系的一項重要任務。《國務院關于建立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制度的決定》(國發〔1998〕44號)下發一年來,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制度改革正逐步推開,各地要按照“中央確定原則、地方決策”的精神,進一步加快改革步伐,抓緊研究制定改革方案和配套政策,并盡快組織實施。同時,要認真貫徹《國務院辦公廳轉發國務院體改辦等部門關于城鎮醫藥衛生體制改革指導意見的通知》(國辦發〔2000〕16號)精神,加快醫藥衛生體制改革,為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制度改革創造良好條件。
各級地方人民政府尤其是各統籌地區人民政府,要切實加強對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制度改革工作的領導,勞動保障、財政、衛生、人事等有關部門要密切配合,確保在2000年年底前基本完成建立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制度的任務。
關于實行國家公務員醫療補助的意見
(勞動保障部 財政部 二000年四月二十九日)
??? 根據《國務院關于建立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制度的決定》(國發〔1998〕44號)精神,結合目前我國公務員醫療保障的實際情況,在實施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的基礎上,對國家公務員實行醫療補助。現就有關問題提出如下意見:
一、醫療補助的原則。補助水平要與當地經濟發展水平和財政負擔能力相適應,保證國家公務員原有醫療待遇水平不降低,并隨經濟發展有所提高。
二、醫療補助的范圍。符合《國家公務員暫行條例》和《國家公務員制度實施方案》規定的國家行政機關工作人員和退休人員;經人事部或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準列入依照國家公務員制度管理的事業單位的工作人員和退休人員;經中共中央組織部或省、自治區、直轄市黨委批準列入參照國家公務員制度管理的黨群機關,人大、政協機關,各民主黨派和工商聯機關以及列入參照國家公務員管理的其他單位機關工作人員和退休人員;審判機關、檢察機關的工作人員和退休人員。
三、醫療補助的經費來源。按現行財政管理體制,醫療補助經費由同級財政列入當年財政預算,具體籌資標準應根據原公費醫療的實際支出、基本醫療保險的籌資水平和財政承受能力等情況合理確定。醫療補助經費要專款專用、單獨建賬、單獨管理,與基本醫療保險基金分開核算。
四、醫療補助經費的使用。醫療補助經費主要用于基本醫療保險統籌基金最高支付限額以上,符合基本醫療保險用藥、診療范圍和醫療服務設施標準的醫療費用補助;在基本醫療保險支付范圍內,個人自付超過一定數額的醫療費用補助;中央和省級人民政府規定享受醫療照顧的人員,在就診、住院時按規定補助的醫療費用。補助經費的具體使用辦法和補助標準,由各地按照收支平衡的原則作出規定。
五、省級以下(含省級)機關公務員醫療補助的管理層次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確定。省級以下(含省級)機關公務員醫療補助和離休人員、老紅軍的醫療保障以及醫療照顧人員的醫療補助等具體實施辦法,由勞動保障部門和財政部門根據國家有關規定會同有關部門制定,報省級人民政府批準后執行,具體管理工作由勞動保障部門負責。
在京中央和國家機關公務員醫療補助的實施辦法由勞動保障部、財政部會同有關部門制定,報國務院批準后實施。京外中央和國家機關公務員執行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確定的醫療補助辦法。
六、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負責醫療補助的經辦工作,要嚴格執行有關規章制度并建立健全各項內部管理制度和審計制度。勞動保障部門要加強對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的考核與監督管理;財政部門要制定醫療補助經費的財務和會計管理制度,并加強財政專戶管理,監督檢查補助經費的分配和使用;審計部門要加強醫療補助經費的審計。
七、原享受公費醫療待遇的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退休人員,可參照國家公務員醫療補助辦法,實行醫療補助,具體單位和人員由各地勞動保障和財政部門共同審核,并報同級人民政府批準。原享受公費醫療經費補助的事業單位所需醫療補助資金,仍按原資金來源渠道籌措,需要財政補助的由同級財政在核定事業單位財政撥款時給予安排;對少數資金確有困難的事業單位,由同級財政區別不同情況給予適當補助。
對國家公務員實行醫療補助,是涉及國家公務員切身利益的大事,各級人民政府要加強領導,勞動保障、財政、衛生、人事等有關部門要密切配合,切實做好組織實施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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