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
為了確保法律草案、行政法規草案的質量,維護國務院立法工作的嚴肅性,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法》、《行政法規制定程序條例》有關規定和國務院領導同志有關批示精神,現就法規審查的有關工作程序規定如下:
一、國務院法制辦起草或者審查法律草案、行政法規草案,要嚴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法》和《行政法規制定程序條例》,深入調查研究,廣泛聽取有關機關、組織和公民的意見,組織專家進行論證。對國務院有關部門提出的不同意見,國務院法制辦要認真研究并按照公文處理工作的有關規定進行協調,力求達成一致;經協調,達不成一致的,要提出解決問題的方案,向國務院分管領導同志報告,請國務院分管領導同志協調。
二、法律草案、行政法規草案報請國務院常務會議審議前或者采用傳批方式報請國務院領導同志審批前,國務院法制辦要將法律草案、行政法規草案及說明送國務院辦公廳有關秘書局,由秘書局就是否符合國務院領導同志有關指使精神等進行復核。
三、根據國務院常務會議精神修改的法律草案、行政法規草案報請國務院總理簽署議案或者予以公布前,或者法律草案、行政法規草案采用傳批方式報請國務院領導同志審批前,國務院法制辦要先送起草部門和相關部門復核。
起草部門和相關部門對修改后的法律草案、行政法規草案提出復核意見,要采用書面形式,并由本部門主要負責人或者分管負責人簽發;未按時限提出書面意見的,視為沒有不同意見。
國務院法制辦對起草部門和相關部門提出的意見,要認真加以研究;未采納或未完全采納的,應按規定與有關部門進行協商。協商達成一致意見的,由國務院法制辦負責報告,有關部門在法律草案、行政法規草案審批過程中不得再提出不同意見;未達成一致意見的,國務院法制辦在報告中要反映有關部門的不同意見和理據,提出解決方案,報請國務院領導同志裁決。
四、根據憲法第八十九條規定,國務院部門職權劃分、管理體制等事項由國務院規定;對這些事項,國務院已經作出決定的,國務院各部門不得再通過任何途經提出不同意見。
五、經國務院領導同志審定的法律草案、行政法規付印前,由國務院法制辦和國務院辦公廳有關秘書局共同負責文字核校。
六、對違反本規定的,國務院辦公廳將通報批評。
國務院辦公廳
二00二年三月二十日
該內容對我有幫助 贊一個
掃碼APP下載
掃碼關注微信公眾號
中華人民共和國船舶油污損害民事責任保險實施辦法(2013)
2013-08-31全國人大常委會關于被剝奪政治權利的人可否充當辯護人的決定
1970-01-01全國人大常委會關于批準《中華人民共和國和秘魯共和國引渡條約》的決定
2002-10-28全國人大常委會關于批準《中華人民共和國和阿塞拜疆共和國引渡條約》的決定
2006-10-31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2005修訂)
2005-10-27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法院組織法
1970-01-01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少數民族代表名額分配方案
1997-05-09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噪聲污染防治法
1996-10-29著作權集體管理條例(2013修訂)
2013-12-07不動產登記暫行條例(2019修正)
2019-03-24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實施細則(2016年修正)
2016-02-06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實施條例(2014年修訂)
2014-04-29國務院關于同意福州市科技園區更名為福州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的批復
2014-03-05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實施條例(2011修訂)
2011-01-08國務院關于印發《國務院工作規則》的通知
2013-03-23國務院關于印發衛生事業發展“十二五”規劃的通知
2012-10-08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同意海南省縣際間海域行政區域界線的通知
2012-01-20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做好強降雪防范應對工作的通知
2009-11-12國務院關于扶持和促進中醫藥事業發展的若干意見
2009-04-21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國常駐新聞機構和外國記者采訪條例
2008-10-17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加強漁業安全生產工作的通知
2008-10-12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印發環境保護部主要職責內設機構和人員編制規定的通知
2008-07-10國務院法制辦公室關于公布《城市公共交通條例(草案)(征求意見稿)》公開征求意見的通知
2007-04-11國務院辦公廳轉發安全監管總局等部門關于加強企業應急管理工作意見的通知
2007-02-28征兵工作條例(2001修訂)
2001-09-05人民法庭組織通則[失效]
1950-07-20國務院關于現役革命軍人在征收農業稅時如何計算農業人口的規定
1955-05-31國務院關于本年度運送新兵和復員軍人的生活供應問題的指示
1955-12-12國務院關于建筑安裝企業工人、職員在冬季非施工期間的工資待遇的規定[失效]
1957-11-14邊防檢查條例[失效]
1965-04-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