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蒙古自治區、遼寧省、吉林省人民政府,國家計委、國家經貿委、科技部、財政部、國土資源部、建設部、交通部、水利部、農業部、人民銀行、環保總局、林業局、旅游局、開發銀行:
環保總局、國家計委《關于請批準<遼河流域水污染防治“十五”計劃>的請示》(環發[2003]9號)收悉。現批復如下:
一、原則同意《遼河流域水污染防治“十五”計劃》(以下簡稱《計劃》),請你們認真組織實施。到2005年底前,全流域水體水質進一步改善,主要污染物排放總量和入河量達到控制要求,跨省界斷面、大遼河水系和遼河水系各斷面水質符合功能要求,集中式地表飲用水源水質不低于Ⅲ類水質標準。
二、《計劃》是遼河流域水污染防治工作的重要依據,遼河流域的經濟建設活動必須符合《計劃》的要求。內蒙古自治區、遼寧省、吉林省(以下簡稱三省區)人民政府和國務院有關部門要根據《計劃》要求,抓緊制訂本行政區域和本部門的遼河流域水污染防治計劃,按基本建設和技術改造項目審批程序列入地方、部門和國家的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年度計劃,逐項落實,認真組織實施。
三、遼河流域水污染防治主要責任在三省區人民政府。三省區人民政府要將遼河流域水污染防治工作目標和措施納入省(自治區)、市、縣(旗)行政領導責任制,建立總量控制指標和環境質量指標完成情況考核制度,切實加強對遼河流域水污染防治工作的領導。要適應防治水污染的需要,對制漿造紙和釀造、化工、印染等行業提出產業結構調整計劃,大力推行清潔生產,有效控制入河污染物排放總量。要加強對《計劃》實施的指導和監督,做到資金到位,措施落實,任務具體,責任明確,確保《計劃》按期完成。三省區人民政府要建立嚴格的責任追究制度,每年對《計劃》實施情況進行檢查、總結,對逾期未能完成任務的,要查明原因,認真整改。
四、國務院有關部門要根據各自的職能分工,加強對《計劃》實施的指導和支持。《計劃》中提出的一些需國家支持的項目,請國家計委加強對項目前期工作、年度投資計劃的指導和督促,會同財政部落實補助資金后按程序報批。有關產業結構調整、企業技術改造、推行清潔生產等方面的工作,請國家經貿委指導和檢查。有關城鎮污水處理廠(含配套管網)、城鎮垃圾處理場的建設和城市節水工作的實施等,請建設部加強指導和監督。有關流域水資源合理配置、統一調度和調水、清淤、水土保持工程的實施,請水利部加強指導和監督。有關農業面源污染控制和生態農業等農村環保項目,請農業部會同有關部門加強指導和監督。有關污染治理、生態用水等科技攻關和示范工程的研究和建設,請科技部予以支持。有關土地利用和土地使用管理,請國土資源部加強指導和監督。有關防護林帶建設、濕地修復等工程的建設,請林業局加強指導和監督。有關旅游、餐飲、住宿設施和旅游景區污染防治計劃的實施,請旅游局加強指導和監督。
五、加強對遼河流域水污染防治工作的執法檢查。環保總局要加強環境執法統一監督。進一步發揮遼河流域水污染防治聯席會議的作用,督促三省區人民政府落實好《計劃》,對流域重大環境問題要加強組織協調,提出解決方案并加以落實。要進一步加強和完善日常監督管理工作,嚴肅查處各種違法行為。
六、要多方籌集水污染防治資金。“十五”期間,遼河流域水污染防治資金由地方人民政府負責籌集,國家適當給予支持。三省區要建立污水和垃圾處理收費機制,加大污水和垃圾處理費的征管力度,逐步提高污水和垃圾處理收費標準,推進污水、垃圾處理產業化,增強水污染治理項目的融資能力,吸引社會資金投向水污染治理項目。對符合條件的工業污染治理項目,在企業落實治理資金后,國家給予貼息補助。
七、三省區人民政府和國務院有關部門要顧全大局,密切協作,團結治污,確保遼河流域水污染防治目標的實現。
國務院
二00三年一月三十日
該內容對我有幫助 贊一個
掃碼APP下載
掃碼關注微信公眾號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的決定(2004)
2004-08-28郵票發行監督管理辦法(2013修正)
2013-04-12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批準《中華人民共和國和法蘭西共和國引渡條約》的決定
2008-04-24中華人民共和國就業促進法
2007-08-30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1986修正)
1986-12-02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關于批準《中華人民共和國、吉爾吉斯共和國和哈薩克斯坦共和國關于三國國界交界點的協定》的決定
2000-04-29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族區域自治法》的決定(2001)
2001-02-28全國人大常委會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國人民銀行法》的決定(2003)
2003-12-27全國人大常委會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第30條第31條的決定
1991-06-29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
1984-09-20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法
1980-09-10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對中華人民共和國締結或者參加的國際條約所規定的罪行行使刑事管轄權的決定
1987-06-23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檢察院組織法[修正]
1979-07-05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繼續開展法制宣傳教育的決議
1996-05-15中華人民共和國鄉鎮企業法
1996-10-29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關于設立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專門委員會的決定
1998-03-06澳門特別行政區司法機關具體產生辦法
1999-07-03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懲治虛開、偽造和非法出售增值稅專用發票犯罪的決定
1995-10-30中華人民共和國檔案法實施辦法(2017修訂)
2017-03-01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關稅條例(2017修訂)
2017-03-01放射性同位素與射線裝置安全和防護條例(2019修正)
2019-03-02中華人民共和國母嬰保健法實施辦法(2017修正)
2017-11-17國務院關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規的決定(2018)
2018-09-18殘疾人教育條例(2011修訂)
2011-01-08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2011修訂)
2011-10-28國務院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外資保險公司管理條例》的決定
2013-05-30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做好2013年全國普通高等學校畢業生就業工作的通知
2013-05-16國務院關于開展第三次全國經濟普查的通知
2012-11-09國務院關于上海市海洋功能區劃(2011—2020年)的批復
2012-11-01教育督導條例
2012-09-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