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
環保總局提出的內蒙古額濟納胡楊林等9處新建國家級自然保護區已經國務院審定,現予發布。
內蒙古額濟納胡楊林等9處自然保護區具有很高的生物多樣性及物種和生境的稀有性、典型性與代表性,在涵養水源、保持水土、調節氣候、維持生態系統良性循環方面具有重要保護價值,將這些自然保護區晉升為國家級自然保護區,進一步加強保護和管理,對于改善生態環境,促進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具有重要意義。各地區、各有關部門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自然保護區條例》等規定,加強領導,嚴格管理,高標準建設國家級自然保護區。對存在重開發、輕保護和旅游過熱現象的國家級自然保護區,有關地方人民政府要采取有效措施,限期整改;有關部門要通力合作,加強檢查和監管,提高自然保護區的建設和管理水平。
附:新建國家級自然保護區名單(共計9處)
內蒙古自治區
額濟納胡楊林國家級自然保護區
紅花爾基樟子松林國家級自然保護區
吉林省
鴨綠江上游國家級自然保護區
廣西壯族自治區
貓兒山國家級自然保護區
海南省
銅鼓嶺國家級自然保護區
云南省
大山包黑頸鶴國家級自然保護區
西藏自治區
芒康滇金絲猴國家級自然保護區
新疆維吾爾自治區
托木爾峰國家級自然保護區
青海省
三江源國家級自然保護區
該內容對我有幫助 贊一個
掃碼APP下載
掃碼關注微信公眾號
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警察法
1995-02-28中華人民共和國畜牧法(2015年修正)
2015-04-24中華人民共和國兵役法
2011-10-29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準免職的名單(2009年8月27日)
2009-08-27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
2007-12-29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組織法(1954)
1970-01-01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關于將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環境保護委員會改為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環境與資源保護委員會的決定
1994-03-22全國人大常委會關于批準《中華人民共和國和克羅地亞共和國領事條約》的決定
1997-05-09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2000修訂)
2000-04-29全國人大常委會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拍賣法》的決定(2004)
2004-08-28全國人大常委會關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有關信用卡規定的解釋
2004-12-29全國人大常委會關于批準《中華人民共和國和阿富汗伊斯蘭共和國睦鄰友好合作條約》的決定
2006-10-31中華人民共和國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
1999-06-28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
1979-07-01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
1993-12-29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
1993-10-31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海南省出席第七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團組成的決定
1989-02-21第六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少數民族代表名額分配方案
1983-09-05第五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五次會議關于本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職權的決議
1982-12-04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規劃法
1989-12-26中華人民共和國集會游行示威法
1989-10-31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投資基金法
2003-10-28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五)
2005-02-28醫療機構管理條例(2016修訂)
2016-02-06國務院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外資銀行管理條例》的決定
2014-11-27國務院關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審批項目的決定
2013-11-08征收教育費附加的暫行規定(2011修訂)
2011-01-08國務院關于促進海關特殊監管區域科學發展的指導意見
2012-10-27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印發“十二五”全國城鎮生活垃圾無害化處理設施建設規劃的通知
2012-04-19國務院辦公廳關于進一步做好減輕農民負擔工作的意見
2012-04-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