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關總署:
你署《關于增設出口加工區的請示》(署加發[2005]204號)收悉。經國務院批準,現函復如下:
一、同意增設以下出口加工區:上海嘉定出口加工區,廣東南沙出口加工區、惠州出口加工區,云南昆明出口加工區,江蘇常州出口加工區、吳中出口加工區、吳江出口加工區、揚州出口加工區、常熟出口加工區,四川綿陽出口加工區,遼寧沈陽(張士)出口加工區,江西九江出口加工區,河北廊坊出口加工區,湖南郴州出口加工區,浙江慈溪出口加工區,福建福州出口加工區、福清出口加工區、泉州出口加工區。
二、上述出口加工區的建設,要嚴格按照《國務院辦公廳關于進行設立出口加工區試點的復函》(國辦函[2000]37號)的有關規定執行。每個出口加工區要嚴格按照批準的四至范圍(見附件)進行規劃建設。請你署通知有關地方人民政府認真做好籌建工作,待條件具備后,由你署會同有關部門驗收。
鑒于江蘇吳中、吳江、揚州、常熟和江西九江、河北廊坊、湖南郴州、浙江慈溪、福建泉州等9個出口加工區所在的省級開發區尚未通過全國開發區清理整頓,請你署通知有關地方人民政府在相應的省級開發區通過審核驗收并確認出口加工區在開發區內后,再報送出口加工區的具體建設方案,由你署會同發展改革委審核批準后開工建設。
三、你署要會同有關部門,對已設立的出口加工區的發展狀況進行評估,及時總結經驗,抓緊完善出口加工區的準入退出機制,制訂具體操作辦法,促進出口加工區健康有序地發展。同時,要研究采取措施將出口加工區所在地符合條件的加工貿易新增項目逐步引入出口加工區內,實現對加工貿易的集中規范管理,堅決防止新的重復建設,不斷提高工作水平。
附件:18個出口加工區規劃面積及四至范圍
國務院辦公廳
二00五年六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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