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或協議)是商品經濟中最為常見也最為重要的一種法律文書,通過它合同雙方當事人的權利義務得于明確,各自的利益得以體現。然而在現實中并不是所有的人都會誠實信用地履行合同,他們甚至往往通過合同這一形式詐騙他人財產,筆者就多次遇到眾多當事人被詐騙后前來求助的情況,有的被騙的傾家蕩產,有的被騙的負債累累,還有的國有單位的負責人因在簽訂、履行合同過程中不慎被騙,不但給國家造成損失,而且自己也被人民法院以“簽訂、履行合同失職被騙罪”判處有期徒刑。慘痛的教訓歷歷在目,為了提高人們的防范能力,筆者現將多年從事律師工作中遇到的利用合同進行詐騙的一些常見的手法分幾部分介紹給大家,以使人們能避免無謂的損失。本期先介紹利用定金進行詐騙的一些常見手段。
一、定金中的文章
定金是指合同(或協議)的一方當事人,為了擔保合同的履行,而交付給合同另一方的一定數額的金錢。定金的作用主要是保證合同的履行,它的保證作用是通過“定金罰則”來實現的。所謂“定金罰則”依據《合同法》第八十九條的表述為:“給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約定的債務的,無權要求返還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約定的債務的,應當雙倍返還定金”。可見,不履行合同就意味著失去一定的金錢,定金的擔保作用由此而來。然而,一些另有所圖的人卻利用法律規定中的漏洞,耍一些小小的花招,使得“定金罰則”無法實施。下面結合一定的案例(以下均為真實案例,但為了避免侵犯他人秘密,這里只做簡要介紹并隱去其真實身份。)簡要介紹一些常見的在定金上所作的手腳。
(一) 定金還是訂金?
人們在訂立合同的時候,往往忽視了一個“小問題”,即:定金的“定”字怎樣寫?大多數人都將“定金”寫成了“訂金”并且還認為同音不同字沒什么要緊的,殊不知這一字之差卻是謬以千里。因為“訂金”并不是一個法律用語,人民法院在審理案件時往往將“訂金”認定為是預付款,這一下事情就發生質的變化了。以A、B公司為例,A公司依據合同交付給B公司15萬元的款項,如果雙方在合同中將這15萬元寫為“定金”,則A公司不履行合同時,B公司就可以得到這15萬元做為補償,反之如果B公司不履行合同時,就要支付給A公司30萬元做為補償,“定金罰則”得以順利實施。而一旦雙方在合同中將這15萬元寫為“訂金”,則A公司不履行合同時,仍有權要求B公司將15萬元予以退還。因為,根據我國法律規定預付款在合同不履行時應當如數退還。反之,B公司不履行合同時,也只需將15萬元歸還A公司即可。可見,小小的一字之差卻導致出完全不同的兩種結果,千萬不可忽視了這“小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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