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們經常聽到的受賄罪一般是指個人受賄的情況,而對于單位受賄的行為,是有單獨的單位受賄罪來規定的。大家知道單位受賄罪的構成要件有哪些嗎?相比個人受賄罪來講,單位受賄罪并不常見。下面,就讓我們一塊看看單位受賄罪的相關內容吧。
(一)犯罪主體
本罪的犯罪主體有些特殊,不同于一般犯罪的自然人,本罪只能由國有單位構成。它包括: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集體經濟組織、中外合資企業、中外合作企業、外商獨資企業和私營企業,不能成為單位受賄罪的主體。
根據 《最高人民檢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關于國有單位的內設機構能否構成單位受賄罪主體問題的答復》:
國有單位的內設機構利用其行使職權的便利,索取、非法收受他人財物并歸該內設機構所有或者支配,為他人謀取利益,情節嚴重的,依照刑法第三百八十七條的規定以單位受賄罪追究刑事責任。
上述內設機構在經濟往來中,在賬外暗中收受各種名義的回扣、手續費的,以受賄論。
(二)客觀方面
本罪表現為索取、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情節嚴重的行為。
單位受賄罪示例
(三)犯罪客體
本罪侵犯的主要是國有單位正常管理活動和聲譽。
(四)主觀方面
本罪是單位犯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為直接故意。即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機關、團體具有索取或者收受賄賂,為他人謀取利益的動機、目的。單位受賄罪的這種故意,是經單位決策機構的授權或同意,由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責任人員故意收受或索取賄賂的行為表現出來的,是法人整體意志的體現。
另外,單位受賄罪中自然人罪名的確定依單位受賄罪罪名確定。
與受賄罪一樣,單位受賄罪也有四方面的構成要件,而正是這四方面的構成要件才區分開了個人受賄與單位受賄。通過小編的介紹,現在大家對單位受賄罪的犯罪構成應該有了全面的了解。希望能為大家帶來一些幫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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