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實生活中,如果我們發現身邊有人犯罪,是可以去公安機關報案要求公安機關立案偵查的,這個時候,就涉及到撰寫立案偵查申請書的問題,那么大家知道立案偵查申請書該如何寫嗎?律霸小編下文介紹了一篇范本,供大家閱讀。
立案偵查申請書
申請人(本案受害人):曹某某,女,漢族,1962年11月出生,住BL市BL鎮城南一路三里62號,身份證號:XXXXXX196212260044,
電話:XXX77997214。
被舉報人(本案犯罪嫌疑人):梁某珍,女,漢族,1970年3月出生,原住BL市BL鎮城南一路三里63號,身份證號: XXXXXX197003036024 ,現住精通四區二棟二單元 304號,電話:XXX14965868。
請 求 事 項
請求貴局依法對梁某珍涉嫌詐騙受害人50萬元財產的犯罪行為,進行刑事立案偵查,并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返還其侵占的受害人財產。
事 實 與 理 由
一、梁某珍非法收取曹某某5萬元拒不退還的事實
受害人曹某某與犯罪嫌疑人梁某珍為鄰居關系, 2006年前曹某某為BL市工商局市場服務部臨時工,梁某珍以自己與BL“第一把手”關系好、只要曹某某愿交5萬元,就可幫助曹某某轉為正式公務員為名,在騙取曹信任后,于2001年底和2002年初,讓受害人先后兩次交給其人民幣20000元,后又以請客吃飯為由收取10000余元(梁某珍幾次交涉錄音中均承認收到了45000元,但在民事法庭上拒不承認,法院認定了梁某珍收取45000元的事實),后來“轉公”問題沒有辦成,雖經受害人和其兒子徐某多次追討,但這50000元錢,犯罪嫌疑人梁某珍至今拒不愿退還。
二、梁某珍為曹某某“保管”10萬元現金拒不退還的事實
2003 年5月13日玉林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2003)玉中民終字第161號判決,為此曹某某的前夫徐某某于2003年 6月11日交給受害人87913元現金,犯罪嫌疑人梁某珍欺騙受害人:虛構此款是“夫妻共同財產”,將“要被沒收”的事實,要受害人交出讓其代為“保管”,受害人害怕被“沒收”,便把所有錢款交給犯罪嫌疑人梁某珍“保管”,并一起到建設銀行把80300元存入犯罪嫌疑人梁某珍的帳戶,后受害人又于 2003年10月20日把徐某某交來的3000元交給了犯罪嫌疑人梁某珍“保管”,梁承諾等“事件平息”后,才給回受害人,但后經曹某某多次追討,犯罪嫌疑人梁某珍卻以此款已經在打官司時用完了,在民事審判時,更是矢口否認,說根本就沒有收到過受害人的一分錢,這80300多元錢(梁某珍幾次交涉錄音中均承認收到了“8萬幾文紙”,但在民事法庭上也拒不承認,法院認定了梁某珍收取這80300元的事實)梁某珍除了全部占有判決徐某某交給曹的財產外,還另外曹交給其 “代管”一次2500、兩次3000的現金,合計101693.11元。梁某珍也至今拒不退還。
三、梁某珍非法侵占曹某某的房屋(35萬左右)拒不退還的事實
2003 年8月,犯罪嫌疑人梁某珍欺騙受害人,以受害人的前夫徐某某可能被調查經濟問題,要沒收“夫妻共同財產”為由,欺騙受害人在《加名申請書》等文件上捺手印、簽字,犯罪嫌疑人梁某珍靠提供虛假的申請材料,非法把受害人的城南一路三里62號房屋轉戶登記為“曹某某,梁某珍(房權證號:BL鎮字 12938號)”,占有了受害人的一半產權35萬元(該房屋目前市場總價約70萬元),犯罪嫌疑人梁某珍在轉戶前承諾“等事件平息后”即返還給受害人,恢復《房產證》真正的產權人即曹桂珍的名字,但現今又以該房屋是其梁某珍出資購買的為由,明顯有侵占的故意,因此,至今沒有把此房屋和《房產證》歸還受害人,嚴重損害了受害人的合法權益。
受害人知道上當受騙后,多次登門討要,但犯罪嫌疑人以種種借口,拒不返還。
上述事實有以下證據證實:
1、(2010)北民初字第1397號《民事判決書》
2、(2011)玉終民一終字第46號《民事裁定書》
3、BL市BL鎮字第12938號《房產證》
4、受害人兒子徐某為了追討回房屋和被梁某珍非法侵吞的十余萬元現金,與梁某珍進行了多次交涉的錄音資料等。
以上證據的其中一部分,在民事訴訟已經經庭審質證、查證屬實,原一審法院已經確認梁某珍“沒有合法的根據占有原告112631元財產,屬于不當得利……” (見1397號《民事判決書》)二審法院也認為“本院經審理查明,一審判決查明的事實屬實,本院予以確認。”(見46號《民事裁定書》),但認為是“委托合同”或“保管合同”關系發回重審,BL法院重審后認為:梁某珍的行為均不構成“委托合同或保管合同關系”,駁回了受害人的訴訟請求,建議受害人另行尋找法律途徑解決。
受害人認為,在受害人通過民事訴訟追索梁某珍非法占有財產案起訴后,梁某珍又編造說房屋是其出錢購買和根本沒有收過受害人現金為由進行否認,再次證明了其非法占有的目的和故意,其行為已經涉嫌犯罪,根據《刑事訴訟法》第84條:“任何單位和個人發現有犯罪事實或者犯罪嫌疑人,有權利也有義務向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報案或者舉報。”的規定,特向公安機關舉報。
受害人認為,公民的合法財產受法律保護!犯罪嫌疑人梁某珍人以非法占有為目的,虛構根本不存在的事實,多次騙取受害人財物共計50多萬元拒不返還,且數額特別巨大,具有嚴重的社會危害性,其行為已經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之規定,已構成詐騙罪。
綜上所述,為了維護受害人的合法權益,受害人特請求貴局對梁某珍的詐騙犯罪的行為依法予以刑事立案偵查。
此致
BL市公安局
申請人:xxx
xx年xx月xx日
以上就是小編提供的立案偵查的申請書,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由上可知,立案偵查申請書中主要就是要講明行為人要求公安機關立案偵查的理由,要是你還是不知道該如何寫,可以來電咨詢我們律霸網站的專業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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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介:
本人執業以來,秉著“信譽為本”、“客戶至上”的執業精神,倡導“法理精神和服務創造價值”的理念,始終堅持“憲法法律至上、社會公平正義至上、當事人合法權益至上”的執業追求,在法學專業領域不斷學習,深入研究。憑借對國內經濟政策、社會動向的準確把握及現行法律的深刻領會,依托與各級司法部門、行政機關、行業協會、中外企業建立的良好合作關系,以學者的嚴謹態度,專家的服務水準,為委托人提供優質高效、盡職盡責的法律服務!? 在1年多的律師執業過程中,我經辦了大量的各類法律事務:成功辦理民事經濟案件30余起,在諸多業務中,我尤擅長公司、企業法律事務的處理,民商、經濟案件的仲裁和訴訟案件的代理。因此,我憑借自己嫻熟公司法、合同法、民法通則、擔保法、勞動法等相關法律的優勢,先后內蒙古多家企事業單位的專職法律顧問。在承辦案件、擔任法律顧問或提供其它法律服務的過程中,我努力運用法律、智慧、勇氣、謀略和技巧,竭誠為顧問單位、委托人服務,維護了顧問單位的合法權益。執業2年多來,我通過自己“熱心、細心、精心、耐心”的法律服務,贏得了顧問單位和廣大委托人的一致好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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