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情況下,購買商品房后如果購買者或者開發商一方想要退房,大多數情況下雙方都會選擇簽訂退房協議來解決的。很多人對退房協議的效力都存在疑問,不知道它的效力是怎樣的,針對這個問題,律霸小編下文做了解答,希望能解開大家的疑惑。
一、退房協議的法律效力是怎樣的
購房者和開發商如果能夠協商一致退房,就可以簽訂退房協議,只要簽訂退房協議時是雙方當事人真實的意思表示,并且退房協議上有雙方的簽訂,退房協議就是有效的。
二、退房協議無效的情形有哪些
1、以欺詐、脅迫手段訂立的,損害了國家利益
根據《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第68條之規定,所謂欺詐是指一方當事人故意告知對方虛假情況,或者故意隱瞞真實情況,誘使對方當事人作出錯誤的意思表示。
根據《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第69條的規定,所謂脅迫,是以給公民及其親友的生命健康、榮譽、名譽、財產等造成損害或者以給法人的榮譽、名譽、財產等造成損害為要挾,迫使相對方作出違背真實意思表示的行為。脅迫也是影響合同效力的原因之一。
一方以欺詐、脅迫等手段訂立的退房協議,只有在有損國家利益時,該合同才為無效,否則退房協議是可撤銷的。
2、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
3、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
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也稱為隱匿行為,是指當事人通過實施合法的行為來掩蓋其真實的非法目的,或者實施的行為在形式上是合法的,但是在內容上是非法的行為。
4、損害社會公共利益
在法律、行政法規無明確規定,但合同又明顯地損害了社會公共利益時,可以適用“損害社會公共利益”條款確認退房協議無效。
5、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
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的合同,是指當事人在訂約目的、訂約內容都違反法律和行政法規強制性規定的合同。
《合同法解釋》第4條明確規定:“合同法實施以后,人民法院確認合同無效,應當以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制定的法律和國務院制定的行政法規為依據,不得以地方性法規、行政規章為依據。”
需要說明的是,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的退房協議,當事人在主觀上是故意所為,還是過失所致,均則非所問。只要退房協議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則就確認該退房協議無效。
由上可知,只要購房者和開發商在簽訂退房協議時沒有損害國家的利益,也沒有違反法律的強制性規定,退房協議一般情況下都是有效的。要是你對此還有任何的疑問,可以來電咨詢律霸網站的專業律師獲得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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