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對簽訂合同的雙方具有約束能力,需要按照合同的規定條款辦事,但是總是會有雙方因為不滿意合同條款的解釋而方發生糾紛,鬧上法庭解決,為什么大家會對合同的解釋爭執不下呢?什么是合同條款解釋?本網為大家分析整理了一下解釋。
一、合同條款的解釋的概念
所說合同解釋,是指對合同及其相關資料的含義所作的分析和說明。受理合同糾紛的法院或仲裁機構所作的分析和說明具有法律約束力,為有權解釋,其他人對合同及相關資料所作的分析和說明不具有法律約束力,為無權解釋。
合同解釋上存在意思主義和表示主義之爭,但現代社會對于合同解釋一般遵循以合同文義為出發點,實行以表示主義為原則,以意思主義為補充的解釋。具體解釋方法包括體系解釋、文義解釋、習慣解釋、目的解釋。所說體系解釋,是指把合同條款和構成部分看成一個同意的整體,從合同條款和構成部分的相互關聯、所處的地位和總體聯系上,闡明當事人有爭議的合同用語的含義。
所說文義解釋,是指以合同所采用的詞句來解釋當事人之間的合意表達的意思。所說習慣解釋,是指在合同文字和條款的含義發生歧義時,按照習慣或慣例的含義予以明確。在合同存在漏洞,致使當事人權利義務不能明確時,參照習慣或慣例加以補充。
所說目的解釋,是指依照當事人所欲達到的經濟和社會效果來對合同進行解釋。如果合同條款相互予盾,有使合同無效或有效兩種解釋時,應按照合同有效的方向予以解釋。如果雙方當事人內心所欲達到的目的不一致時,應從雙方均已知或應知的表示于外的目的加以解釋。
為此,《合同法》第125條第I款規定,當事人對合同條款的理解有爭議的,應當按照合同所使用的詞句、合同的有關余款、合同的目的、交易習慣以及誠實信用原則,確定該條款的真實意思。
合同條款解釋一般有5大原則,其中最重要的是誠信原則,要求不欺不詐,按照合同的本意出發。合同雙方對合約條款解釋是不具備法律效應的,只有法官對其的解釋才是真實可靠的。所以大家也不必在為了合同的糾紛把關系搞僵。實屬不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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