連帶責任保證是債權人對債務人承擔的一種擔保方式,雙方會協商之后在合同當中進行書寫。那么連帶責任保證有何特點和法律規(guī)定呢? 律霸小編整理了相關內容回答上述疑問,請閱讀下面的文章進行詳細了解。
一、連帶責任法律規(guī)定
第十六條 保證的方式有:
(一)一般保證。
(二)連帶責任保證。
第八十九條 依照法律的規(guī)定或者按照當事人的約定,可以采用下列方式擔保債務的履行:
(一)保證人向債權人保證債務人履行債務,債務人不履行債務的,按照約定由保證人履行或者承擔連帶責任;保證人履行債務后,有權向債務人追償。
(二)債務人或者第三人可以提供一定的財產作為抵押物。債務人不履行債務的,債權人有權依照法律的規(guī)定以抵押物折價或者以變賣抵押物的價款優(yōu)先得到償還。
(三)當事人一方在法律規(guī)定的范圍內可以向對方給付定金。債務人履行債務后,定金應當抵作價款或者收回。給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債務的,無權要求返還定金;接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債務的,應當雙倍返還定金。
(四)按照合同約定一方占有對方的財產,對方不按照合同給付應付款項超過約定期限的,占有人有權留置該財產,依照法律的規(guī)定以留置財產折價或者以變賣該財產的價款優(yōu)先得到償還。
根據擔保法第十六條和民法通則第八十九條第一項之規(guī)定,保證分為一般保證和連帶責任保證兩種方式。
二、連帶責任特點
連帶責任保證有以下幾方面特點:
1、連帶責任保證是由保證人與主債權人在保證合同中約定和法律推定的保證方式。
作為保證方式的一種,當事人應當在保證合同中明確約定連帶責任保證方式。但我國《擔保法》規(guī)定,如果保證人與保證權人對連帶責任保證和一般保證沒有作出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推定為連帶責任保證。
2、由保證人與主債務人對主合同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這意味著保證人與主債務人對主合同債務均負有全部清償的責任。
3、主債務人在債務履行期屆滿沒有履行債務時由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
在連帶責任保證的情況下,一旦主債務人到期不履行主合同債務,債權人既可以要求主債務人清償債務,也可以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
三、連帶責任含義
連帶責任保證是指當事人約定由保證人與債務人對債務承擔連帶責任的一種保證方式。連帶責任保證包括兩層含義:
1、保證人與債權人達成合意,約定明確。
2、保證人與債務人對債務履行承擔連帶責任,債務不履行,保證人與債務人的責任都不得解除。
連帶責任保證的責任承擔履行債務和承擔保證責任的前提是債務人在主合同規(guī)定的債務履行期屆滿沒有履行主債務。在連帶責任保證情況下,一旦主債務人屆期沒有履行主債務,在保證實務中,保證人選擇連帶責任保證方式,實際上是保證人放棄了可以享有的先訴抗辯權。因此,連帶責任保證方式中保證人的責任較重,但其有利于保護債權人利益。 保證分為一般保證責任和連帶責任保證兩種形式。 當事人對保證方式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按照連帶責任保證承擔保證責任。中國法律規(guī)定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則為連帶保證?成立一般保證則要特殊約定?,這事實上加重了保證人的責任?。
保證期間是指保證責任的存續(xù)期間,連帶保證責任也不例外。如果在保證期間內,債權人依法向連帶責任保證人請求承擔保證責任,保證人不得拒絕,這就是連帶責任保證中,保證期間效力的積極方面。那么如果在保證期間內債權人沒有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則保證人免除保證責任,這是連帶責任保證中,保證期間的消極效力。
以上就是連帶責任保證有何特點和法律規(guī)定的相關內容。連帶責任保證跟一般保證相比,它的責任比較重。如果債務人沒法清償債務,債務人為了保證債務能被還清,就會根據相應的法律手段進行維權,當債務還清他們的責任才得以解除。如果您還有其它的法律問題,可以咨詢我們律霸網站的專業(yè)律師來為你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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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介:
覃濤律師,寧波高勝訴率、暢銷律師。浙江大學民商法學碩士研究生,全國律協會員,曾經任職法院,浙江中遠空運法律顧問。多年法律工作經驗,處理過眾多法律糾紛,為當事人挽回大量利益.覃律師法學素養(yǎng)深厚,精涉于負擔行為與處分行為,有著豐富的司法實踐經驗,在刑事辯護、民間借貸、經濟糾紛、婚姻繼承糾紛等方面尤其擅長,深得當事人好評。辦案過程中,覃律師堅持受人之托,忠人之事的執(zhí)業(yè)原則,堅持依法辦事,公正維權的執(zhí)業(yè)理念,不放過任何一個案件細節(jié).不遺漏任何一條法律規(guī)定.不放棄任何一項當事人的合法利益.深得當事人的認可和支持。覃律師提供各類法律咨詢,法律顧問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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