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第九十五條專門對什么是重傷作出了明確規定。根據該條規定,構成重傷的主要是指有以下三種情況之一的:使人肢體殘廢或者毀人容貌的;使人喪失聽覺、視覺或者其他器官機能的;其他對于人身健康有重大傷害的。
刑法只對重傷標準的基本特征作了原則規定,至于具體要達到什么程度,因為實際情況相當復雜,還有視情況而定。
所謂輕傷,是指由于物理、化學及生物等各種外界因素作用于人體,造成組織、器官結構的一定程度的損害或部分功能障礙,尚未構成重傷又不屬于輕微傷害的損傷。鑒定應當以外界因素對人體直接造成的原發性損害及后果包括損傷當時的傷情、損傷后引起的并發癥和后遺癥等全面分析、綜合評定。
受到傷害后,需要經過公安機關或其它具備鑒定資格的機構對傷情作出鑒定,依據鑒定結論看傷勢是否構成故意傷害罪的法定程度、是構成哪一種傷害(輕傷還是重傷)。
如果達到法定的輕傷程度以上,鑒定結論單就是最好的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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