程序違法是指違反了法律規定的程序要件,包括方式、步驟、順序和期限等等。如違反法定時限實施的許可、省略、顛倒行政步驟、形式要件不足、缺少程序要求等等。
程序違法是與實體違法相對應的行政違法。程序違法就是行政主體的行政行為違反了法定的行政程序。
程序違法表現為方式違法和步驟違法兩類。
方式違法是指作出行政行為的方式有缺陷。作出行政行為有口頭方式、書面方式、動作方式和默示方式。當法律對行為方式有明確要求時,行為人不采用法定方式,便屬方式違法。方式違法主要有兩種情況:(1)行政行為未按法定方式進行。例如,公司必須在領取營業執照后才能開業,如果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口頭允許公司開張營業,就不符合法定方式,工商行政管理局的該批準行為不產生法律效力。(2)行政行為雖然依法定方式運行,但有缺陷。如書面裁決忘記蓋公章,會議記錄沒有簽名,行政決定遺漏日期等。
步驟違法是指行政主體及其行政工作人員作出行政行為沒有按照法定的步驟進行。表現為:(1)法定步驟省略。如,根據《行政法規制定程序暫行條例》的規定,行政法規必須經發布后才能生效,如果某政府機關以未經發布的行政法規為依據進行行政行為,該行政行為必然無效。(2)法定步驟顛倒。如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的規定,某些行政處罰案件,行政處罰主體應當在作出行政處罰決定“之前”舉行聽證,如果行政處罰主體在作出行政處罰決定后才舉行聽證,就屬法定步驟顛倒。(3)無根據增加步驟。指行政主體及其行政工作人員沒有法律依據,也不是出于公共利益的需要,任意增加行政程序。如婚姻登記機關要求申請結婚登記人申報財產,就屬于無根據增加步驟。(4)不遵守時限。如,《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第二十三條規定,“行政復議機關負責法制工作的機構應當自行政復議申請受理之日起七日內,將行政復議申請書副本或者行政復議申請筆錄復印件發送被申請人。”如果超過七日才將行政復議申請書副本或者行政復議申請筆錄復印件發送被申請人,就屬于不遵守時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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