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件中律師的權利
在刑事案件中首先作為律師可以比一般人提前介入司法程序,在偵查階段就可以會見當事人還包括取證方面都是有特權的。
1、偵查階段
(1)辯護律師:(非辯護人身份)
②犯罪嫌疑人被逮捕的,聘請的律師可以為其申請取保侯審
③受委托的律師有權向偵查機關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
④可以會見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向犯罪嫌疑人了解有關案件情況
⑤對于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采取強制措施超過法定期限的,有權要求解除強制措施(第75條)
(2)其他辯護人——沒有權利
2、審查起訴階段
(1)閱卷權:(第36條)
①辯護律師:可以查閱、摘抄、復制本案的訴訟文書、技術性鑒定材料
②其他辯護人:經人民檢察院許可,也可以查閱、摘抄、復制上述材料
(2)會見和通信權(第36條)
①辯護律師:可以
②其他辯護人:無此權利
(4)發表意見權(第139條)
均有
(5)申請取保候審權(第39條)
僅有辯護律師有此權利
(6)對于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采取強制措施超過法定期限的,有權要求解除強制措施(第75條)——均有
3、審判階段
(1)閱卷權:(第36條)
①辯護律師:可以查閱、摘抄、復制本案所指控的犯罪事實的材料
②其他辯護人:經人民法院許可,也可以查閱、摘抄、復制上述材料
(2)會見和通信權(第36條)
①辯護律師: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會見和通信
②其他辯護人:經人民法院許可,也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會見和通信
(3)調查取證權:(第37條)
①辯護律師:
a、經證人或者其他有關單位和個人同意,可以向他們收集與本案有關的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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