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百七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宜暫緩執行行政拘留:(一)被處罰人暫緩執行行政拘留后可能逃跑的;(二)被處罰人還有其他違法犯罪嫌疑,正在被調查或者偵查的;(三)公安機關認為不宜暫緩執行行政拘留的其他情形。
第一百七十七條 在暫緩執行行政拘留期間,被處罰人應當遵守下列規定:(一)在行政復議和行政訴訟中不得干擾證人作證、偽造證據或者串供;(二)不得逃避、拒絕或者阻礙處罰的執行。在暫緩執行行政拘留期間,公安機關不得妨礙被處罰人依法行使行政復議和行政訴訟權利。
第一百七十八條 擔保人應當符合下列條件:(一)與本案無牽連;(二)享有政治權利,人身自由未受到限制或者剝奪;(三)在當地有常住戶口和固定住所;(四)有能力履行擔保義務。
第一百七十九條 公安機關經過審查認為擔保人符合條件的,由擔保人出具保證書,并到公安機關將被擔保人領回。
第一百八十條 擔保人應當履行下列義務:(一)保證被擔保人遵守本規定第一百七十七條的規定;(二)發現被擔保人偽造證據、串供或者逃跑的,及時向公安機關報告。擔保人不履行擔保義務,致使被擔保人逃避行政
第一百八十一條 擔保人在暫緩執行行政拘留期間,不愿繼續擔?;蛘邌适l件的,應當責令被處罰人重新提出擔保人或者交納保證金。不提出擔保人又不交納保證金的,恢復執行行政拘留。
第一百八十二條 保證金應當由銀行代收。在銀行非營業時間,公安機關可以先行收取,并在收到保證金后的三日內存入指定的銀行賬戶。
第一百八十三條 行政拘留并處罰款的,罰款不因暫緩執行行政拘留而暫緩執行。
第一百八十四條 行政拘留處罰被撤銷或者開始執行時,公安機關應當將保證金退還交納人。被決定行政拘留的人逃避行政拘留處罰執行的,由決定行政拘留的公安機關作出沒收或者部分沒收保證金的決定,恢復執行行政拘留。
第一百八十五條 被處罰人對公安機關沒收保證金的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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