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是指以自己的名義向司法機關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賠償請求的人。根據刑事訴訟法和有關司法解釋的規定,以下主體有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
1.因犯罪行為遭受物質損失的公民。任何公民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為而遭受物質損失的,在刑事訴訟過程中,都有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這是附帶民事訴訟中最常見的原告人。
2.因犯罪行為遭受物質損失的企業、事業單位、機關、團體等。對這一問題,學術界有不同觀點。一般認為,刑事訴訟法第77條中規定的“被害人”,作為犯罪侵害的對象,應當既包括自然人,也包括單位,因為二者都是可能受到犯罪侵害的權利主體。譬如在故意傷害罪、故意殺人罪等以侵害人身權利為對象的犯罪中,被害人當然只能是自然人,但在諸如盜竊、貪污、搶劫、故意放火等犯罪活動中,被害人顯然應包括企業、事業單位、機關、團體等。
3.當被害人是未成年人或精神病患者等無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為能力人時,他們的法定代理人可以代為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4.當被害人死亡時,其近親屬可以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近親屬是與死者有血緣關系或婚姻關系的親屬,通常享有繼承被害人財產的權利。被害人因被告人的犯罪行為遭受經濟損失而應獲得的賠償,理所應當看作是被害人遺產的范圍,因而,由被害人的近親屬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具備事實根據。
5.如果是國家財產、集體財產遭受損失的,人民檢察院在提起公訴時,可以提起附帶民事訴訟。這里的“可以”應理解為“應當”,即當國家財產、集體財產遭受損失,而被害單位沒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時,人民檢察院作為國家利益的維護者,有責任提起附帶民事訴訟。當檢察機關一并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時,它既是公訴機關,又是附帶民事原告人,享有附帶民事原告人的訴訟權利。但需要強調的是,檢察機關作為附帶民事原告人無權同被告人就經濟賠償通過調解達成協議或自行和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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