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修法,必須限制警察權和檢察權,從各個細節保護公民權利。很多冤案,并非出于過失,而是一種故意。其原因,一是權力干預,二是金錢收買,三是人情關系,四是意氣濫權。第五,才是水平失誤。大量涉法上訪,不是百姓刁蠻,而是因為司法未能實現正義。沒有一件冤假錯案不是歪嘴和尚念經,嚴重破壞法律程序造成的。如果刑事訴訟法中少一些模凌兩可的條款,不給一些惡意執法者提供故意惡意執法的空間,刑事司法的現狀就會更好一些。
由于公權強勢,修法時很多良好的出發點,最后反而收獲了跳蚤。老刑訴法的會見權、閱卷權,就是在97修法后才惡化的。這次修法,由于有了律師法后的一些實踐較量,偵查權、檢控權、辯護權的爭奪點已十分清楚。如果不能堅守律師法的已有成果,進一步限制被告權、律師權的條款勢必產生。
比如這次修法加強技術偵查權力,加強這類證據的法定效力,貌似為了限制口供的作用,防止刑訊逼供現象,但監聽、監控手段如果法定化,對公民權利的保護可能是災難性的。法制發達國家的技術偵查證據的運用有嚴格限制,而且有對人權的強勢保護。一個城市裝數十萬監控頭還成了正面政績,這說明人的基本隱私權根本沒被真正尊重。現成的教訓是:高檢全程審訊錄像,花了這么多投入,并沒有真正制約刑訊逼供現象。法庭基本上不放錄像,即使放,也不是律師申請的要害時間的。如此一來,技偵手段收獲的,不是限制違法審訊,反倒成了刑訊的遮羞布。
惟有真正將人的權利擺在高處,被告的各項權利、律師的各項權利等等,才可能有實質性的明確規定,吸收十五年來的實踐成果,一些尖銳的矛盾,才有望通過這次修法,得到實質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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