很多案件中,我們都會看到司法鑒定人在出庭作證,這就涉及到司法鑒定人的訴訟地位問題。關于這方面的知識,相信很多人并不清楚。為了幫助大家準確了解相關內容,律霸小編搜集了資料,將在下文中告訴大家司法鑒定人的訴訟地位是怎樣的。
一、司法鑒定人的訴訟地位是怎樣的
我國《刑事訴訟法》第108條明確規(guī)定,鑒定人與證人、辯護人、訴訟代理人一樣為訴訟參與人。一般認為,鑒定人既不是某一當事人的證人,也不是法官的“科學輔助人”,他是幫助司法機關解決訴訟中有關專門問題的專家,同時又是獨立的訴訟參與人之一。有學者甚至認為,我國的鑒定人在訴訟中處于一種獨立和超然的地位,在鑒定過程中,鑒定人獨立于訴訟雙方,只根據案件的事實超然進行鑒定。這一法律地位明確了我國鑒定人并不享有優(yōu)越于其他訴訟參與人的地位和權利,其鑒定結論也無“科學判決”的性質。相比較而言,我國鑒定人的法律地位比英美法系國家的高,比大陸法系國家的低。
二、理論基礎。
我國的鑒定人既不同英美法系國家的“專家證人”,也與大陸法系國家的“法官的助手”有別,其主要原因在于我國的訴訟制度與它們不同。我國傳統的訴訟模式屬于強職權主義,修正后的刑事訴訟法順應保障涉訟公民人權這一世界潮流,借鑒當事人主義的合理因素,加強了被告人的訴訟權利保護,適當削弱司法機關職權,從而形成了具有中國特色的職權主義與當事人主義交融的新刑事訴訟格局。一方面法律規(guī)定,為了查明案情,解決案件中某些專門問題,由司法機關指派或聘請有專門知識的人進行鑒定,另一方面又規(guī)定, 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不服鑒定結論可以申請重新鑒定和補充鑒定。這就決定了目前我國的鑒定人的訴訟地位高于英美法系國家而低于大陸法系國家,即處于獨立的訴訟參與人的地位。
從上文的介紹中可以知道,司法鑒定人的訴訟地位屬于訴訟參與人,在案件審理過程中,可以作為證人,也可以作為專家存在。當然成為司法鑒定人也是需要滿足法律規(guī)定的條件,否則的話就不具有相應的鑒定資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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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介:
張磊律師于2009年進入到山東濟寧某人民法院工作,后辭職進入山東暢通律師事務所工作,多年的法院工作經歷和律師生涯使其具有豐富的實務經驗,現為濟寧律師協會會員,中華全國律師協會會員,具有法律職業(yè)證書(A證)和專職律師執(zhí)業(yè)證。張磊律師具備豐富的辦案經驗和扎實的專業(yè)功底,始終以“勤勉盡責,精益求精”、“受人之托,忠人之事”作為辦案的基本原則,承辦過多起案件,使眾多當事人的利益得到切實迅速的填補和維護。擅長領域:刑事辯護、合同糾紛、損害賠償糾紛、婚姻家庭糾紛、企業(yè)法律顧問等訴訟、非訴訟業(yè)務。咨詢電話:13953786995?E-mail:[email protect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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