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年初,32歲的呂-燕應聘到駐馬店一家奶粉銷售公司上班。工作半年來,公司遲遲不與她簽訂勞動合同。盡管年齡不算大,但是呂-燕已久經職場歷練,有過在多家公司工作的經歷,她深知簽訂勞動合同的重要性。因此從上班那天起,呂-燕就多次向公司主管要求簽訂勞動合同,但是公司一直未作答復,這令呂-燕產生了跳糟的念頭。
對于有著豐富工作經驗的呂-燕來說,找份工作并不難。很快就有兩家公司向她伸出了橄欖枝。8月份,呂-燕正式向公司提出辭職,并且要求公司支付7個月的雙倍工資。起初,公司態度很強硬,放出話說:“不想干就走人,想要雙倍工資門兒都沒有,愛上哪兒告都行!我們還要追究她泄露公司客戶機密,不經允許擅自離崗的責任呢!”沒想到,正當呂-燕準備訴諸法律時,公司態度突然發生了轉變,說是準備和職工補簽勞動合同,要求呂-燕去公司辦公室領取勞動合同文本?!斑€是留在公司干吧,在這里已得心應手了。”公司主管勸說呂-燕。因公司離家較近,考慮到可以照顧孩子,呂-燕最終答應留在公司繼續工作。合同簽訂后,呂-燕才知道上當了。公司不僅沒有給她安排工作,而且處處刁難?!斑@不是明擺著逼我辭職,公司好逃避法律責任嗎?”采訪時,呂-燕顯得較為激動。一氣之下,呂-燕決定再次向公司提及支付雙倍工資的要求。這回公司似乎底氣很足,根本沒把呂-燕的要求當回事。性格倔強的呂-燕于是聘請了律師,準備和公司打官司。
國慶節過罷,受呂-燕委托,該市方-圓律師事務所的李律師前往公司進行訴前調解和調查,記者隨同進行了采訪。起初,公司負責人并沒有出面,而是辦公室的相關人員進行了接待。他們拿出有呂-燕簽名的勞動合同向李律師作了說明,并再三明確公司完全是按照相關法律行事。記者留意到,勞動合同簽訂的日期是8月26日,這距呂-燕到公司上班已過了8個月。有著豐富勞資糾紛解決經驗的李律師收好合同復印件后,沒有急欲離開,而是平靜地和接待人員坐在一起,就有關法律問題,向其詳細、耐心地作了闡述。根據我國《勞動合同法》第10條規定:已建立勞動關系,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用工前訂立勞動合同的,勞動關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同時,《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6、7條又作了進一步的明確: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向勞動者每月支付兩倍工資的起算時間為用工之日起滿一個月的次日,截止時間為補訂書面勞動合同的前一日;用人單位同時必須與勞動者補訂書面勞動合同,即“兩倍工資”和“補簽合同”是用人單位應并列承擔的責任。也就是說,只要用人單位沒有按期與勞動者簽訂書面勞動合同,就必須向勞動者支付雙倍工資,而不管是否補簽勞動合同,均沒有任何免責事由。
聽到這些,公司負責人終于出面了。這位姓陳的經理告訴記者,自己長期出差在外,家里的事過問不多;工作人員法律知識欠缺,工作做得不到位,才造成大家都不愿意看到的局面。陳經理再三表示,一定盡快和呂-燕取得聯系,就賠償問題進行協商,給她一個滿意的答復。對于有著豐富工作經驗的呂-燕來說,找份工作并不難。很快就有兩家公司向她伸出了橄欖枝。8月份,呂-燕正式向公司提出辭職,并且要求公司支付7個月的雙倍工資。起初,公司態度很強硬,放出話說:“不想干就走人,想要雙倍工資門兒都沒有,愛上哪兒告都行!我們還要追究她泄露公司客戶機密,不經允許擅自離崗的責任呢!”沒想到,正當呂-燕準備訴諸法律時,公司態度突然發生了轉變,說是準備和職工補簽勞動合同,要求呂-燕去公司辦公室領取勞動合同文本。“還是留在公司干吧,在這里已得心應手了?!惫局鞴軇裾f呂-燕。因公司離家較近,考慮到可以照顧孩子,呂-燕最終答應留在公司繼續工作。合同簽訂后,呂-燕才知道上當了。公司不僅沒有給她安排工作,而且處處刁難。“這不是明擺著逼我辭職,公司好逃避法律責任嗎?”采訪時,呂-燕顯得較為激動。一氣之下,呂-燕決定再次向公司提及支付雙倍工資的要求。這回公司似乎底氣很足,根本沒把呂-燕的要求當回事。性格倔強的呂-燕于是聘請了律師,準備和公司打官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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