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勞動部的有關規定,對逾期合同,按以下規定辦理:
第一,勞動合同制工人因工負傷,勞動合同期限屆滿,而醫療尚未終止的,勞動合同期限應于延長,直至醫療終止時,企業方可與合同制工人終止勞動合同。
第二,勞動合同屆滿后,如果是因用人單位方面的原因未辦理終止或續訂合同手續而形成勞動關系的,視為續訂勞動合同。
延伸閱讀:
法律依據
1、勞動部《關于逾期終止勞動合同等問題的批復》
一、根據《國營企業實行勞動合同制暫行規定》
第九條、
第二十條規定
勞動合同制工人因工負傷,勞動合同期限屆滿,而醫療尚未終結的,勞動合同期限應予延長,直至醫療終結時,企業方可與合同制工人終止勞動合同。
二、勞動合同期滿后合同制工人與企業形成事實勞動關系,又發生勞動爭議,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在處理時,應按勞動部辦公廳《關于全民合同制工人合同期滿后形成事實勞動關系問題的復函》(勞辦力字〖1992〗19號)的規定進行調解,要求企業和職工補辦終止或續訂合同的手續;調解不成時,其勞動爭議依據國家現行規定處理。
2、勞動部《關于實行勞動合同若干問題的通知》第14條的規定
有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期滿后,因用人單位方面的原因未辦理終止或續訂手續而形成事實勞動關系的,視為續訂勞動合同。用人單位應及時與勞動者享受合同期限,辦理續訂手續。由此給勞動者造成損失的,該用人單位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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