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 川 省 德 陽 市 中 級 人 民 法 院
民 事 判 決 書
(2000)德民終字第187號
上訴人(原審被告)中國第二重型機械集團公司基礎件研究所(下稱研究所)。
法定代表人李*江,總經理。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朱-萍,女,1961年11月12日出生,漢族,系中國第二重型機械集團公司(下稱二重集團公司)審計室干部,住該廠1011區1棟5樓6號。
委托代理人葉*渝,1951年2月出生,二重集團公司法律顧問。
上訴人研究所因保管合同糾紛一案,不服(1999)旌民初字第1322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被上訴人朱-萍及委托代理人葉*渝、上訴人研究所的委托代理人尹*勇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審人民法院審理認為,二重1011生活區1棟住宅樓系研究所修建,包括室內裝修。研究所法定代表人李*江曾給住戶口頭承諾,若住戶自己更換裝修材料,研究所將按規定退還住戶材料款。但研究所至今未與住戶進行核算及辦理有關退款清算手續。原告朱-萍更換了裝修材料,因此,研究所還應退還朱-萍相應的材料款屬客觀存在的事實。在該棟住宅樓交付使用后,研究所本應按規定將該棟樓文物業管理部門納入物業管理,但因多種原因未交付,因此,研究所自己請人看守大門并委派本單位職工劉-春風協助守門人員向住戶收取管理費并定期公布帳目。看門人員的工資在每戶每月25元管理費中支付。因此,該棟樓房實際是研究所負責物業管理。劉-春風在向朱-萍收取管理費時,朱-萍要求用研究所應退還自己的材料款抵帳,劉-春風在向住戶公布帳目時注明朱-萍未交管理費的原因系抵帳,同時,研究所也未采取其他方法要求朱-萍交管理費,在客觀上研究所是默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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