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仲裁員的選定及其工作情況和結果即“xx仲裁委員會根據合同的仲裁條款受理了本案,組成以xxx為首席仲裁員,xxx和xxx為仲裁員的仲裁庭,(或組成以xxx為獨任仲裁員的仲裁庭)經當事人雙方同意,由仲裁庭進行了庭前調解。通過查明事實、分清是非,雙方自愿達成調解協議。
(三)爭議雙方當事人之間達成的調解協議的內容。
(四)調解費金額的分擔。
三、尾部,依次寫明;
(一)調解書份數及分持情況;
(二)仲裁員、秘書簽名,仲裁委員會蓋章;
(三)制作調解書的日期和地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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