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1”規則是提前解除勞動合同時離職補償金的簡單概括,《勞動合同法》中離職補償金的計算方法是勞動者每工作一年(包括超過6個月不滿12個月)補償一個月的工資加企業提前一個月通知兩部分,提前通知也可用一個月的工資來代替,“N”等于工作年限,“1”就是替代提前一個月通知的賠償金,這就是現在很多公司常用的“N+1”計算法則。
但是有的企業給員工灌輸了錯誤的概念,即按“N+1”進行補償,就可以合法合理地提前解除合同。
《勞動合同法》規定了三種情況,即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只有符合以上三種情況用人單位才可以采用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的方式解除勞動合同。除此之外,諸如非工傷醫療期內、孕期哺乳期、在一個單位連續工作滿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五年等多種情況,都不適用“n+1”規則,不能提前解除勞動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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