產假工資(生育津貼) 按《上海市女職工勞動保護辦法》規定,生育女職工享受的產假工資按請產假前正常情況下的本人月實得工資的70%支付。 享受兩個半月產前假和六個半月哺乳假的,其產假工資按女職工本人月實得工資的80%支付。 其中,實得工資是指企業根據國家和本市的規產假工資(生育津貼)按《上海市女職工勞動保護辦法》規定,生育女職工享受的產假工資按請產假前正常情況下的本人月實得工資的70%支付。
享受兩個半月產前假和六個半月哺乳假的,其產假工資按女職工本人月實得工資的80%支付。
其中,實得工資是指企業根據國家和本市的規定以及勞動合同的約定,以各種形式支付給勞動者的報酬,即列入工資總額統計的全部工資收入。
領取生育生活津貼的補充規定
1、符合《上海市城鎮生育保險辦法》規定條件的從業的生育婦女在領取生育生活津貼期限內,其所在單位不再支付產假工資。對因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資收入高于全市職工月平均工資300%,超過部分不計入繳費基數而不足其工資性收入的,不足部分應由所在單位以
2、符合《上海市城鎮生育保險辦法》規定條件的生育婦女生產或者流產時不幸死亡的(以《生育醫學證明》為準),仍可按規定享受生育醫療費補貼和生育生活津貼,生育生活津貼的享受期限應計算至死亡當月。
3、按本市企業職工最低月工資標準享受生育生活津貼的,在規定的享受期限內適逢本市企業職工最低月工資標準調整的,享受期限內的月生育生活津貼全部按就高的原則執行。
4、從業的生育婦女在領取生育生活津貼期間,所在單位和個人仍應按規定繳納社會保險費。單位在確定個人下一年度月繳費基數時,應將生育婦女按規定享受的生育生活津貼和享受生育生活津貼的期限剔除計算。
參見:《關于《上海市城鎮生育保險辦法》實施中若干問題處理意見的通知》(滬勞保福發(2002)18號)
發布日期: 2002年4月27日
執行日期: 2001年11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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