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勞動法規定在什么情況下可以延長工作時間?在這些情況之外任意延長工時是否是違法?
答:延長工作時間是指勞動者根據法律、法規和行政命令的要求,在法定節假日和公休假日進行額外工作(即加班),以及超過政黨工作日進行工作(即加點)?!秳趧臃ā返?1條、第43條、第44條對延長工作時間作了限制性規定。1994年2月國務院頒布的《關于職工工作時間的規定》第6條規定:“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延長職工工作時間。因特殊情況和緊急任務確需延長工作時間的,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勞動法》第41條規定,用人單位由于生產經營需要,經與工會和勞動者協商以后可以延長工作時間,一般每日不超過一小時;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長工作時間的,在保障勞動者身體健康的情況下延長工作時間每日不得超過三小時,但是每月不得超過三十六小時。
《勞動法》第42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延長工作時間不受本法第41條規定的限制:
①發生自然災害、事故或者因其他原因,威脅勞動者生命健康和財產安全,需要緊急處理的;
②生產設備、交通運輸線路、公眾設施發生故障,影響公眾利益,必須及時搶修的;
③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勞動法》第44點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延長工作時間:
①在法定節假日和公休假日內工作不能間斷的;
②必須利用法定節日或公休假日的停工期間進行設備檢修、保養的;
③為了完成國防緊急任務,或者完成上級在國家計劃外安排的其他緊急生產任務,以及商業、供銷企業在旺季完成收購、運輸、加工農副產品緊急任務的。
有上述情況之一的,可以延長工作時間而不受限制,但是,在應按規定付加班費。在這些規定之外,不經過員工同意任意延長工作,是違反《勞動法》規定的行為,要承擔勞動法上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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