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不景氣拖欠工資,我現在辭職違約嗎?
問:我與公司簽訂的是5年期的勞動合同,2005年5月到期。公司從去年開始非常不景氣,各種保險已經停了一年多了,工資一拖就拖一兩個月,而且領到的還不到合同約定的一半,因此我想提前解除勞動合同。可辭職信遞交公司一個月了,公司還是不給辦手續。公司人事說,要等外方總經理來上海再說。我想請教一下,是不是只要我向公司遞交書面的辭職申請30天后就意味著我已辭職,公司就應該無條件為我辦理各類手續并給我補足工資?還有,公司會不會向我提前解除勞動合同的違約金,如果收取應該是什么標準?
答:根據《上海市勞動合同條例》規定,“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應當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一般情況下,勞動者只要履行了這一法定程序,滿足了這一法定條件,就可以解除勞動合同。超過三十日,勞動者可以向用人單位提出辦理解除勞動合同手續,用人單位應當予以辦理。
根據你來信所說的情況,你要解除勞動合同不需要提前三十日通知單位。《上海市勞動合同條例》第三十一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隨時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一)在試用期內的;(二)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的;(三)用人單位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支付勞動報酬或者提供勞動條件的。”公司既然不能按照合同約定按時足額支付工資,你完全可以隨時通知公司解除勞動合同,并要求公司補足拖欠的工資,賠償損失。而且,《上海市勞動合同條例》第四十二條規定,勞動者依據《條例》第三十一條第二項、第三項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根據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年限,每滿一年給予勞動者本人一個月工資收入的經濟補償。你還可以據此要求公司給予你經濟補償。
另外,《上海市勞動合同條例》規定,設定違約金僅限于勞動者違反服務期約定、違反保守商業秘密約定兩種情況。如果你與公司不存在服務期約定或保守商業秘密約定的話,你解除勞動合同就不存在違約金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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