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信很多人都知道,在有的情況下勞動者離職的,用人單位需要支付相應的經濟補償金。那么你知道離職補償金的標準是什么嗎?這可以是關系到自身利益的大事,下面小編就來為你詳細介紹。
一、新《勞動法》辭職賠償:
1、辭職是勞動者的權利,不需用人單位的批準。
2、如單位沒有簽訂勞動合同,勞動者可以隨時立即辭職。
3、如單位簽訂了勞動合同,只要提前30天通知用人單位就可以了。
4、試用期的,在2008年1月1日之前,可以隨時辭職,之后,提前3天通知就可以了。
5、單位不能扣辭職勞動者的工資,除非在其用工合法的情況下和勞動者簽訂了違約金條款。
6、2008年1月1日起,用人單位只能在為勞動者提供了專項技術培訓和約定了服務期的情況下約定違約金條款。
7、如單位存在無故拖欠工資、克扣工資、不按照《勞動法》支付加班工資、不依法辦理社會保險、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工資、沒有按照《勞動法》提供勞動保護和勞動條件、采取欺詐、脅迫、乘人之危的手段和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可以隨時辭職并要求補償。
二、新《勞動法》解雇:
1、2008年1月1日以后,合同期滿用人單位不續簽合同,應支付經濟補償,但只能從08年1月1日計算工作時限。
2、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1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
3、6個月以上不滿1年的,按1年計算;不滿6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4、勞動者月工資高于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5、合同履行過程中單位單方面解除合同(不存在過錯),08年1月1日前和之后的工作時限可分別依據《勞動法》和《勞動合同法》主張經濟補償。
6、08年1月1日前可獲得1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08年1月1日以后的可獲得半個月工資經濟補償。
7、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
三、新《勞動法》辭職工資:
1、按《勞動法》的規定,法定的公休日為104天/年,法定節假日為11 天,并按下述規定方法計算工作時間和加班工資:
a.制度工作時間的計算:
年工作日:365天-104天(休息日)-11 天(法定節假日)=250天。
季工作日:250天÷4季=62.5天/季。
月工作日:250天÷12月=20.83天/月。
b.日工資、小時工資的折算:
工作小時數的計算:以月、季、年的工作日乘以每日的8小時。
日工資:月工資收入÷月計薪天數。
小時工資:月工資收入÷(月計薪天數×8小時)。
月計薪天數=(365天-104天)÷12月=21.75天。
c.加班工資的計算:
每天延長工作時間的加班工資:(實際工作時間-8小時)×小時工資×150%。
法定公休日的加班工資:日工資 ×200%。
法定節假日的加班工資:日工資×300%。
2、如果單位不按上述規定支付工資,屬于克扣勞動者工資的違法行為,解決辦法有三:
第一,最簡單的方法是電話投訴到當地勞動執法監察大隊,他們會依據《勞動保障監察條例》依法對用人單位進行監督檢查,并責令其支付拖欠的工資。
第二,依據《勞動合同法》第30條的規定,用人單位拖欠或者未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勞動者可以依法向當地人民法院申請支付令,人民法院應當依法發出支付令。
第三,最有效的辦法是通過勞動仲裁解決(不收費,不用律師),仲裁時,可盡量收集一些相關證據,有利于裁定,沒有也不要緊,按《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6條的規定,勞動糾紛案件舉證的主要責任在用人單位,到時會責令用人單位出示有關證據,不用擔心。
3、 辭職理由:建議參照《勞動合同法》第38條、《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18條規定的情形來提出,比如不簽勞動合同、不按國家規定安排勞動時間、不按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加班不給加班工資、不按時為勞動者建立國家法定的社會保險等。
4、辭職通知可以這樣寫:
茲有某某部門某某,與用人單位自 年 月至 年 月 形成事實勞動關系,因用人單位違反了《勞動合同法》的有關規定,(列舉上述違法事項任意一條或兩條都行)。
依據《勞動合同法》第38條的有關規定,提出解除勞動關系,請用人單位依據《勞動合同法》的有關規定足額支付拖欠的工資,
按《勞動合同法》第46條、第47條的規定支付經濟補償金,并按《勞動合同法》第50條的規定,結清工作期間的工資及時辦理離職手續。
根據上文的介紹,相信你已經知道,勞動者要是在試用期離職的需要提前3天通知用人單位,如果是在轉正后辭職的那么需要提前30天通知用人單位。如果是因為一些特殊原因導致勞動者離職的話,那么單位需要根據勞動者在該單位的工作年限進行相應的離職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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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介:
楊勇軍律師,中華全國律師協會會員,山東統河律師事務所副主任,原濟南軍區空軍法律顧問處主任、司法辦主任,空軍優秀律師,中共黨員,曾任濟南軍區空軍法律顧問處主任、濟南軍區空軍政治部司法辦主任,擔任多個機關事業單位法律顧問,多次參與重大建設項目合同審查,在軍隊期間每年帶領法律骨干深入基層部隊開展法制教育,本人多次被空軍表彰為“優秀律師”,多次被市、區司法行政部門評為優秀律師,所領導的法律顧問處多次被空軍評為“先進法律顧問處”。已有十多年執業經歷,涉及民事、刑事、行政等各類案件,法律理論功底深厚,實踐經驗豐富。曾在中國軍法、山東法制報、法制與社會、天涯論壇、今日頭條等多家報刊網絡發表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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