雖然《勞動法》中允許用人單位在休息休假的時間內安排員工加班,也就是延長員工的工作時間,但出于對員工利益的保護,同時也規定了員工有拒絕加班的權利。另外,也對加班的時間作出了限制。那通常勞動法規定加班時間是多久呢?我們一起在下文中進行了解吧。
一、勞動法規定加班時間是多久
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對加班時間的約定,不得違反《勞動法》第四十一條的規定:即用人單位由于生產經營需要,經與工會和勞動者協商后可以延長工作時間,一般每日不得超過1小時;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長工作時間的在保障勞動者身體健康的條件下延長工作時間每日不得超過3小時,但是每月不得超過36小時。另外,根據《勞動法》第四十二條的規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延長工作時間不受本法第四十一條規定的限制:
(一)發生自然災害、事故或者因其他原因,威脅勞動者生命健康和財產安全,需要緊急處理的;
(二)生產設備、交通運輸線路、公共設施發生故障,影響生產和公眾利益,必須及時搶修的;
(三)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二、勞動合同如何約定加班工資?
《勞動法》第四十四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下列標準支付高于勞動者正常工作時間工資的工資報酬:
(一)安排勞動者延長時間的,支付不低于工資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資報酬;
(二)休息日安排勞動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資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資報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資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資報酬。
因此,若勞動合同中約定的加班工資高于《勞動法》第四十四條規定的最低加班工資支付標準,該約定有效;若該約定低于本法規定的最低加班工資支付標準的,該約定無效。約定無效時,用人單位應當按不低于本法規定的最低加班工資支付標準的向勞動者支付加班工資。
安排員工加班肯定會對其休息時間造成一定的影響,因此作為補償需要用人單位支付給員工相應的加班工資。而要是在周末安排加班的話,則日后進行了調休的,就可以不支付加班工資。至于勞動法規定加班時間每天是不能超過1個小時,而特殊情況下則不能超過3個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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