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如果受傷職工對傷殘等級結論不滿意,應通過自下而上的審查程序,確保鑒定工作的公正性和合理性。即:職工對市勞動鑒定委員會的傷殘鑒定結論不滿意的,可以向省勞動鑒定委員會申請重新鑒定,省勞動鑒定委員會的鑒定結論為最終結論。(二)對傷殘等級認定不服的,不能提起行政訴訟,理由是:
第一,《行政復議辦法》明確規定,不屬于行政復議的范圍,所以他們自然不能提起行政訴訟。《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頒布后,勞動和社會保障部于1999年11月23日發布了《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復議辦法》,規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勞動鑒定委員會的傷殘等級鑒定結論不服的,不得申請行政復議(見第五條)。也就是說,公民、法人對勞動能力鑒定水平不滿意的案件提起訴訟或者法院處理,沒有法律依據。第二,勞動鑒定委員會的組織機構和工作性質不是具體的行政行為。因此,殘疾等級鑒定工作是按照國家殘疾評定標準進行的。勞動鑒定委員會是地方政府協調勞動、衛生、工會等部門支持勞動鑒定事業的虛擬組織。勞動鑒定所的工作就是組織實施這項工作。傷殘程度鑒定和護理依賴性鑒定是醫學專家組根據受傷職工的傷情作出的技術性結論。它在很大程度上屬于技術性和職業性的工作,不是一種具體的行政行為。
相關知識:
工傷認定標準是什么?
員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工傷: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因工作原因發生事故受傷的;在工作時間前后在工作場所從事與工作有關的準備工作、收尾工作時發生事故受傷的;在工作場所從事與工作有關的準備工作、收尾工作時發生事故受傷的;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發生事故的,因執行職務遭受暴力等事故傷害的;患職業病的;因工負傷的;外出期間因事故下落不明的;上下班途中因機動車事故受傷的;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認定為工傷的其他情形。你知道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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