具體解釋
《國有企業富余職工安置規定》(國務院令第111號)第八條規定:“經企業職工代表大會討論同意并報企業行政主管部門備案,企業可以對職工實行有限期的放假。職工放假期間,由企業發給生活費”。第十一條規定:“按照本規定第八條、第九條規定發放的生活費在企業工資基金中列支。生活費標準由企業自主確定,但不得低于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的最低標準。”
關于拖欠工資的補償,原勞動部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辦法》(勞部發〔1994〕532號)規定:“用人單位有下列侵害勞動者合法權益之一的,應責令支付勞動者的工資報酬、經濟補償,并可責令按相當于支付勞動者工資報酬、經濟補償總和的一至五倍支付勞動者賠償金:(一)克扣或無故拖欠勞動者工資的;(二)拒不支付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工資報酬的;(三)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的;(四)解除后,未依照法律、法規規定給予勞動者補償的。”
以上內容就是相關的回答,不管是公司工作的哪一種員工,那么一般情況下都是不可以拖欠工資的,員工的工資應當及時的進行發放,如果公司不遵從的話,可以直接到勞動部門申請仲裁,如果您還有其他法律問題的可以咨詢律霸網相關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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