劉女士打電話來咨詢我。2006年,她和陳某拿到了一套房子(總價40萬元),首付10萬元,婚后共同還款15萬元。2012年,陳某以160萬元的價格將房子賣掉,然后以90萬元的價格購買了一套商品房。2013年,劉女士發現陳先生包養情婦,于是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東莞的房子是夫妻共同財產嗎?
[答]
關于第一套房產的所有權和分配。根據《婚姻法》第十八條規定,一方的婚前財產是夫妻雙方共有的財產。夫妻財產不因婚姻關系的延續而變更為夫妻共同財產。除非雙方另有約定。在本案中,雙方沒有明確約定第一套房子是夫妻共同財產。婚前,陳某已取得第一套房屋的所有權,屬于個人財產,其屬性并未因婚姻關系的確立和延續而發生變化。至于劉女士婚后與陳先生共同還貸,可以理解為夫妻婚后用共同財產償還王先生個人婚前債務。因此,共同還貸部分的財產應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此外,《婚姻法司法解釋三》第十條規定,夫妻一方婚前簽訂房地產合同,用個人財產支付首付并在銀行貸款,婚后用共同財產還貸,房產被沒收的房產登記在首付款支付人名下,離婚時由雙方協議辦理。依照前款規定不能達成協議的,人民法院可以判決該房地產屬于產權登記一方,尚未歸還的貸款為產權登記一方的個人債務。雙方婚后支付的金額及相應的財產增值部分,離婚時由產權登記的一方按照婚姻法第三十九條第一款規定的原則補償給另一方。
關于第二處房產的所有權。
目前,對這個問題有不同的看法,但司法實踐的主流觀點是,第二套不動產屬于動產,因為它只涉及動產形式的轉變,而不涉及性質的改變。因為如果認定為共同財產,就會出現一個奇怪的現象:婚前買的房子如果不賣,就會認定為個人財產,一旦賣了,就變成共同財產。這太荒謬了。你知道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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