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回重審后還能提管轄權異議嗎
對此應按以下情況區別處理:
被告在原審提交答辯狀期間曾經提出過管轄異議。1、原審判決因程序問題被發回重審,被告能再次提出管轄權異議。原審判決因違反法定程序被發回重審的實質即在于因違反法定程序可能影響案件正確判決。在程序違法的情況下,亦有可能影響管轄權的裁定,故在此情形下,為保證被告平等的訴訟權利,應允許其再行提出管轄權異議。2、原審判決因實體問題被發回重審,被告不能再次提出管轄權異議。因實體問題發回原審法院重審,并不包括管轄權的重審,僅僅是指對實體的重新審理。這是由二審法院發回重審裁定的性質所決定的,其實質是一個指令性的裁定,即撤銷的僅僅是一審的實體判決,而對于一審或者二審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管轄權裁定是沒有被撤銷的,并不影響該管轄權裁定的效力。
被告在原審提交答辯狀期間沒有提出過管轄異議。無論原審判決因程序問題還是因實體問題被發回重審被告均不能再提出管轄權異議。我國《民事訴訟法》明確規定了當事人對管轄權有異議的,應當在提交答辯狀期間提出。其基本精神是被告或者放棄管轄權異議或者在答辯期內正式提出,而被告對此項權利的任何一種處理方式,都會導致管轄權程序的終結,使管轄權最終確定下來從而進入實體審理。發回重審程序的啟動,并不意味著被告還可再行使管轄異議權,因為關于管轄的異議權被告已通過默認或者提出的形式,處分了該權力,而再度提出管轄權問題,其實質是對管轄權的異議權的再度行使,如同意其請求,則既侵犯了原告的權利又違背了一事不再理原則。
實際上對于發回重審的案件,是否能夠再一次提出管轄權異議的問題的司法實踐當中一直有所爭議,各地的做法也有所區別,所以一般應該根據自己的情況來進行判斷,如果情況比較復雜的也可以咨詢律師幫忙進行審查,律霸網也提供律師在線咨詢服務,歡迎您進行法律咨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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