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認定為職務發明是怎么樣的?
(一)執行本單位的任務所完成的發明創造
屬于以下情形之一的,即屬于職務發明創造:
1、發明人或者設計人在本職工作中做出的發明創造。本職工作即發明人或設計人的職務范圍,屬日常工作職責的范圍,既不是指單位的業務范圍,也不是指個人所學專業的范圍。從事日常工作所完成的發明創造,屬于職務發明創造。
2、履行本單位交付的本職工作之外任務所完成的發明創造。這里的“本單位”包括:職工的人事隸屬單位和臨時工作單位(如借調人員從事工作的借調單位、專業人員的受聘單位等。)“本職工作之外的任務”是指工作人員根據本單位的安排承擔的短期或臨時的任務。單位如果安排特定人員參加本職工作以外的為特定目的而是定的研究開發任務時,應當簽訂協議,明確任務范圍,并保存好有關證據,以免發明創造完成后,雙方為該發明是否為職務發明創造而產生糾紛。
3、退職、退休或調動工作后1年內作出的與其在原單位承擔的本職工作或者單位分配的任務有關的發明創造。應當注意,退職、退休、調動工作后作出的發明創造必須同時具備兩個條件,才能構成職務發明創造。1)該發明創造必須是發明人設計人從原單位退職、退休或調動工作后1年內作出的;2)該發明創造與發明人設計人在原單位承擔的本職工作或者分配的任務有聯系。
(二)主要是利用本單位的物質技術條件所完成的發明創造
在實踐中,很多發明創造的完成都是利用了本單位的物質技術條件,但根據專利法的規定,并非凡是利用了本單位的物質技術條件就屬于職務發明創造,而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1、發明創造的完成利用了本單位的“物質技術條件”。所謂物質技術條件,是指單位的資金、設備、零部件、原材料或者不對外公開的技術資料等。
2、發明創造的完成利用了“本單位”的物質技術條件。本單位是指發明人隸屬單位、借調單位、聘請單位,如果主體在發明創造完成的過程中所利用的物質技術條件,與本單位無關系,則不認為是職務發明創造。
3、發明創造的完成“主要是”利用了本單位的的物質技術條件。這里強調的是本單位的物質技術條件在發明創造完成過程中的作用和比重。對這一點,專利法并沒有詳細規定。學術界認為:利用單位的物質技術條件是指在發明創造過程中,全部或者大部分利用了單位的資金、設備、零部件、原材料及不對外公開的技術資料。如果這種利用對發明創造而言是必不可少的、起決定性作用的條件,則發明創造應屬于職務發明創造。如果發明人或設計人僅少量利用本單位的物質技術條件,而且這種利用對發明創造的完成的關系不大或者沒有起到決定性的作用,則該發明創造不認為是職務發明創造。
應當注意的是,只有同時符合上述三個條件,才能人為該發明創造的完成“主要是利用本單位的物資條件”,也才能認定為職務發明。其原因就在于,這種發明創造的完成同單位的物資幫助有密不可分的關系,沒有這種物質幫助,該發明創造是不可能完成的。
判斷是否屬于職務發明創造,不取決于發明創造是在單位內還是在單位外作出的,也不取決于是在工作時間還是在本工作時間外的業余時間做出的,只要屬于執行單位的任務或者主要是利用了本單位的物質技術條件,即便發明創造是在家里利用業余時間完成的也屬于是職務發明創造。因為腦力勞動與體力勞動不同,它可以不受特定場所和上下班時間的限制。
二、職務發明創造的界定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第6條規定,認定職務發明創造與非發明創造的法定界限主要有兩個方面,(1)完成發明創造是否為了執行本單位的任務;(2)完成發明創造是否主要是利用了本單位的物質技術條件。
綜上所述,對于職務發明創造的認定在法律上也是規定了非常清晰的,如果當發明創造認定為屬于單位的,專利權都是屬于單位的,那么發明人是不能私自利用的,而在認定上通常都會以是否利用了單位的物質技術條件來識別。
職務發明創造的認定是怎樣的
怎樣認定非職務發明專利
怎么區分職務發明和非職務發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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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介:
姚瑤律師,女,畢業于河北大學法律專業。以優異成績通過國家司法資格考試,于2013年取得律師資格證,至今就業于河北神威律師事務所,現為本所副主任,合伙人。是邯鄲市司法局下設民商事專業委員會,公益與公共法律服務專業委員會委員,擔任多家政府、企事業單位常年法律顧問。 業務方面:法律理論功底扎實,自執業以來辦理民刑、非訴案件上千余件,有豐富的庭審辯論經驗以及辦案經歷,業務能力強,作為專職律師培養了對事物透徹的分析能力。 本人性格方面:柔中帶剛,沉穩理性,責任心強;能夠設身處地的站在當事人角度考慮問題,解決問題;有較強的溝通組織能力,善于人際交往。始終秉承“能夠打硬仗,善于打勝仗”的執業理念,盡自己所能做好每一個案件,最大限度維護好每一位委托人的合法權益,贏得當事人的廣泛好評。 ???????神威律師事務所系AAA級律師所、省級示范所、省先進律師所。 ???????地址:河北省邯鄲市人民路515號創鑫華城廣場A座904號、905號、906號、1907號、1908號 ???? 聯系電話:15832071252,辦公、傳真:0310一一5900611,電子信箱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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