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侵犯商業秘密行為,是指為競爭或者個人目的,以不正當手段獲取、披露或者使用權利人的商業秘密的行為。根據不正當競爭手段的不同,《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十條將侵犯商業秘密分為以下幾種類型。(一)以不正當手段獲取權利人的商業秘密。這三種手段是侵犯商業秘密,使權利人喪失商業秘密保密性的主要途徑。以盜竊手段取得權利人的商業秘密,是指以非法占有為目的,以秘密盜竊手段取得權利人的商業秘密。這是各種非法經濟間諜在激烈商戰中常用的手段。行竊者可以是內部人,也可以是外部人。
通過誘使手段獲取商業秘密,是指行為人通過給予知情人金錢、地位、高薪等物質和非物質利益,獲取商業秘密。這里的知情人包括掌握和理解商業秘密的相關人員,如商業秘密權利人的員工,以及技術合同的一方當事人或者其他因工作關系知悉商業秘密的人員。以脅迫手段獲取商業秘密,是指以威脅商業秘密權利人或者掌握、知悉商業秘密的有關人員遭受損失的方式獲取商業秘密的行為。脅迫一般針對知情者或其親屬的生命、健康、名譽和財產。以其他不正當手段取得權利人的商業秘密,是指除上述三種手段外,以其他不正當手段取得商業秘密。在現實生活中,主要有以下所謂的商業談判、合作開發、借鑒經驗和技術貿易談判來獲取權利人的商業秘密。從根本上說,這些手段違反了商業道德和商業秘密的原則。(2) 以盜竊或者其他不正當手段泄露、使用或者允許他人使用前款所列手段獲取的商業秘密,獲取權利人的商業秘密,構成侵權行為。在此基礎上,如果商業秘密被他人披露、使用或者允許他人使用,將構成對商業秘密的進一步侵犯。披露是指行為人披露非法獲取的商業秘密的行為。無論目的和動機如何,只要行為人實施了開放行為,就可以構成開放行為。利用,通常是指行為人以獲取經濟利益為目的,將非法獲取的商業秘密直接用于生產經營。允許他人使用,是指行為人將非法獲取的商業秘密提供、轉讓給他人使用。(三)違反約定或者權利人保守秘密的要求,泄露、代理或者允許他人使用自己掌握的商業秘密的,這種行為與前兩種行為不同。在前兩種行為中,行為人以不正當手段獲取商業秘密的行為本身就構成侵權,對獲取的商業秘密存在從重處罰的權利瑕疵。然而,這種侵權行為的前提是行為人和權利人都有保守商業秘密的權利和義務。作為獲取商業秘密的一方,獲取商業秘密的途徑是合法的,即通過合同或其他正常途徑合法獲取或掌握商業秘密的內容。根據合同規定或者權利人的要求,取得商業秘密的一方應當保守秘密,不得對外泄露有關商業秘密,構成侵犯商業秘密行為。這種行為的執行人主要包括:與權利人有業務關系的單位或個人,如技術合同的合作人、技術轉讓合同的受讓人、被許可人、權利人的從業人員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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