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法官回避的時限
《民事訴訟法》第四十八條【回避決定時間、決定形式和當事人復議權利】 人民法院對當事人提出的回避申請,應當在申請提出的三日內,以口頭或者書面形式作出決定。申請人對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決定時申請復議一次。復議期間,被申請回避的人員,不停止參與本案的工作。人民法院對復議申請,應當在三日內作出復議決定,并通知復議申請人。
根據最高法院《解釋》規定:
(1)被駁回回避申請的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對決定有異議的,可以當庭申請復議一次;如果申請回避人當庭申請復議,合議庭應當宣布休庭,自我教育作出復議后,決定是否繼續法庭審理。
(2)不屬于《刑事訴訟法》所列情形的回避申請,由法庭當庭駁回,并不得申請復議。
(3)被決定回避的人員對決定有異議的,可以在恢復庭審前申請復議一次。
根據公安機關有關規定和最高檢察院《規定》規定,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對駁回回避申請的決定不服,有權在收到決定書后5日內向原決定機關申請復議一次,決定機關應當在3日內作出復議決定并書面通知申請人。在對公安機關負責人、偵查人員的回避決定進行復議期間,不得停止對案件的偵查
以上內容就是相關的回答,通常情況下,我們在申請回避的時候,通常應該在申請提出3日內以書面形式或者口頭形式進行決定,如果一審判決沒有申請回避可能需要發回重審。如果您還有其他法律問題的可以咨詢律霸網相關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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