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關于雙倍工資支付的期間《勞動合同法》第10條第1款規定:“建立勞動關系,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已建立勞動關系,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1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第82條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1個月不滿1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不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自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之日起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勞動合同法》第14條第3款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1年不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視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已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根據上述規定,建立勞動關系,如果用人單位不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那么自第2個月起,用人單位需要向勞動者支付雙倍工資;滿1年不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法律上就視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已經訂立了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那么滿1年后,既然法律上已經視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已經訂立了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法律是否還要求用人單位再與勞動者訂立1份書面合同呢?對此形成了截然不同的兩種觀點。
一種觀點認為,既然法律已經規定“視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已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那么勞資雙方之間已無需再另外簽訂1份書面的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因此,用人單位不與勞動者再簽訂1份書面的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也就不存在另外的雙倍工資責任。持這種觀點的人認為,用人單位應該向勞動者支付雙倍工資的期限最長是11個月,即從第2個月起至第12個月底。
另外一種觀點則認為,雖然法律上已經視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訂立了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但用人單位仍然需要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根據《勞動合同法》第82條第2款之規定,用人單位需要自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之日起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因此,持這種觀點的人認為,只要是用人單位未與勞動者簽訂書面勞動合同,就一直需要承擔向勞動者支付雙倍工資的法律責任。
對于上述兩種觀點,筆者同意第一種觀點.
該內容對我有幫助 贊一個
掃碼APP下載
掃碼關注微信公眾號
合同履行中有爭議可不可以中止
2021-01-29住院寫自費能報銷嗎
2021-03-02吸收合并公司注冊資本怎么處理
2021-03-10向中國請求送達文書的,請求書應載明內容
2021-01-18傷殘鑒定多久能下來
2020-12-24尋釁滋事被行政拘留后還能再追訴嗎
2020-12-11協商解約不成怎么處理
2020-11-28房地產企業取得閑置資金利息怎么處理
2021-03-17房主房產證不滿兩年如何過戶
2020-12-12是否對其他單位承擔競業限制義務
2021-03-19辭職后可否進行勞動糾紛仲裁
2021-02-13人身意外傷害險
2021-02-08保險的原則是什么
2021-01-15附贈人身保險合同的法律分析(四)
2021-01-10保險公司超過判決書規定日期不給錢有什么辦法
2021-02-10司機在交通事故后逃逸保險公司是否應理賠?
2020-11-19承運人無單放貨,正本提單持有人如何索賠?
2020-11-24肇事逃逸商業保險賠嗎
2020-12-25保險公司可以解散或者倒閉嗎
2021-01-21影響互聯網保險流動性風險的主要因素有哪些
2021-03-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