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但是我國勞動爭議實行“先裁后審,仲裁前置”制度,即勞動仲裁是訴訟的必經前置程序,這意味著,如果確已喪失了仲裁時效,那么即使進入了訴訟程序,也喪失了勝訴權。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三條規定: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根據《勞動法》第八十二條之規定,以當事人的仲裁申請超過六十日期限為由,作出不予受理的書面裁決、決定或者通知,當事人不服,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對確已超過仲裁申請期限,又無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當理由的,依法駁回其訴訟請求。
由此可見,仲裁時效經過,還可以提起勞動訴訟,但是勞動訴訟會喪失勝訴權。
當前企業的時效意識偏低,尤其是對于仲裁時效的意識更是薄弱。勞動法明確規定,當事人應當在勞動爭議發生之日起60日內申請勞動仲裁,即仲裁時效為勞動爭議發生之日起60日,超過仲裁時效申請勞動仲裁的,仲裁機構不予受理。
實踐中由于各方面原因企業喪失仲裁時效的案例不勝枚舉:有的企業因根本不知仲裁時效為何物而喪失了時效;有的企業則自認為一直在同員工交涉可導致時效的中斷(實際上這并不導致時效的中斷)而喪失了時效;有的企業則以不辦理退工手續為手段逼迫員工承擔違約責任,而并未及時采用仲裁手段,結果逼迫未成(退工的問題前已述及)反而時效已喪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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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介:
張志強律師,1983年5月出生,系石家莊第一看守所法律服務辦公室常駐律師、法律顧問,石家莊律澤法律特約法律顧問,北京融吧金融特約法律顧問,河北省司法廳直屬律所——河北時代經典律師事務所的高級合伙人、專職律師,有著豐富的實踐經驗和較高的理論水平,辦案認真負責,恪守職業道德,最大限度的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受到當事人的一致好評。擅長死刑辯護、經濟犯罪辯護、財產犯罪辯護、涉黑涉惡辯護、暴力犯罪辯護、詐騙犯罪辯護以及金融借貸、婚姻家庭等民事糾紛,服務熱線:15373982619(微信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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