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同處:(1)都是指權利不行使并達到一定期間而喪失法律保護的制度。(2)都是指喪失勝訴權而未喪失訴權。(3)除斥期間屆滿后該項實體權利消滅(仲裁時效屆滿后,當事人雖仍可向人民法院提出訴訟,但其于仲裁部門的實體權利消滅)。
不同處:(1)仲裁時效固定為60日;訴訟時效則包含普通訴訟時效、特殊訴訟時效和最長訴訟時效,不同的時效期間各不相同。(2)仲裁時效中未規定時效中止、中斷的條件,訴訟時效明確規定了時效中止、中斷的條件。(3)仲裁委員會可依據審查結果主動適用時效規定,人民法院則非依義務人主張,不得主動適用訴訟時效。(4)當事人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當理由超過規定申請仲裁時效的,仲裁委員會還應當受理,即仲裁時效為可變期間。而訴訟的除斥期間為不變期間,不因任何事由而中止、中斷、延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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