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爭議處理的方式
一、協商程序
協商是指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就爭議的問題直接進行協商,尋找糾紛解決的具體方案。與其他糾紛不同的是,勞動爭議的當事人一方為單位,一方為單位職工,因雙方已經發生一定的勞動關系而使彼此之間相互有所了解。雙方發生糾紛后最好先協商,通過自愿達成協議來消除隔閡。但是,協商程序不是處理勞動爭議的必經程序。雙方可以協商,也可以不協商,完全出于自愿,任何人都不能強迫。
二、申請調解
調解程序是指勞動糾紛的一方當事人就已經發生的勞動糾紛向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的程序。根據《勞動法》規定:在用人單位內,可以設立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負責調解本單位的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委員由單位代表、職工代表和工會代表組成。一般具有法律知識、政策水平和實際工作能力,又了解本單位具體情況,有利于解決糾紛。除因簽訂、履行集體勞動合同發生的爭議外均可由本企業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調解。但是,與協商程序一樣,調解程序也由當事人自愿選擇,且調解協議也不具有強制執行力,如果一方反悔,同樣可以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
三、仲裁程序
仲裁程序是勞動糾紛的一方當事人將糾紛提交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進行處理的程序。該程序既具有勞動爭議調解靈活、快捷的特點,又具有強制執行的效力,是解決勞動糾紛的重要手段。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是國家授權、依法獨立處理勞動爭議案件的專門機構。申請勞動仲裁是解決勞動爭議的選擇程序之一,也是提起訴訟的前置程序,即如果想提起訴訟打勞動官司,必須要經過仲裁程序,不能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
四、訴訟程序
根據《勞動法》第83條規定:“勞動爭議當事人對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決書之日起15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一方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不起訴,又不履行仲裁裁決的,另一方當事人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訴訟程序即我們平常所說的打官司。訴訟程序的啟動是由不服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裁決的一方當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后啟動的程序。訴訟程序具有較強的法律性、程序性,作出的判決也具有強制執行力。
以上就是勞動爭議處理的四種方式,這是維護勞動者合法權益的途徑,希望每個勞動者都要清楚發生勞動糾紛后的解決方式,才能保護好自己的合法財產。如果您咨詢的情況比較復雜,律霸網也提供律師在線咨詢服務,歡迎您進行法律咨詢。
該內容對我有幫助 贊一個
掃碼APP下載
掃碼關注微信公眾號
飼養的動物致人損害的由誰承擔民事責任?
2020-11-25餐飲服務許可證辦理流程是什么
2021-01-20非訴執行案件法院管轄異議怎么辦
2021-03-26代持股東是否承擔公司責任風險
2021-01-14公司開空頭發票負責人逃跑構成刑事犯罪嗎
2020-11-13購房黃皮合同有法律效力嗎
2021-01-04醉駕行政拘留7天可以探視嗎
2021-01-28公證遺產之后可否不繼承轉賣
2021-02-03終止的勞務合同保存多久
2021-01-20退役軍人的傷殘撫恤金停發的情形有哪些
2020-12-19房屋未過戶,房屋征收補償歸誰所有
2021-02-06房地產開發資質標準是怎樣的
2021-01-10試用期社保按工資的80%作基數繳納是否合法
2021-03-03自駕車死亡意外保險陪不賠
2021-01-01出口產品責任險簡介內容是什么
2020-12-17法律對重復投保的賠付金額是怎樣規定的
2020-12-17本案保險合同中的免責條款是否具有效力
2021-02-15保險法對保險代理人和保險經紀人是怎么規定的
2021-02-12購買婚嫁保險有哪些好處
2021-02-21自駕游怎么選擇合適的保險
2021-03-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