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和社會保障部辦公廳關于工傷糾紛處理有關問題的批復》(勞動和社會保障部勞動和社會保障司發[2000]52號)
XX勞動和社會保障司:
貴廳關于工傷糾紛處理有關問題的請示》已收到《工傷糾紛處理辦法》(勞審審[1994]54號)。經研究,答復如下:
I參加工傷保險的員工與用人單位因領取工傷保險經辦機構支付的工傷保險待遇發生爭議時,可否以第三方身份通知工傷保險經辦機構。根據《企業職工工傷保險試行辦法》(勞保發[1996]266號)第56條規定,以下簡稱《試行辦法》:“工傷職工及其親屬、企業對勞動行政部門的工傷認定和工傷保險經辦機構的待遇支付決定不滿意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不屬于勞動爭議仲裁當事人的范圍,不得作為第三人參加勞動爭議仲裁
<。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是否可以裁定工傷保險經辦機構應當向工傷職工支付各項工傷保險待遇《試行辦法》對工傷保險各項保險費用的支付主體和方式作出了明確規定。工傷保險經辦機構與工傷職工因支付各項工傷保險金發生的糾紛,不屬于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受理的案件范圍,依法通過行政復議或者行政訴訟解決。但是,如果受傷工人及其家庭成員在申請工傷和辦理工傷保險福利時與雇主發生爭議,按照勞動爭議處理的相關規定處理III.在工傷保險行業規劃向各地區工傷保險協會規劃轉移的過程中,原參加工傷保險產業規劃單位的職工工傷后繳納工傷保險待遇,按照當地人民政府關于工傷保險責任劃分的規定辦理行業規劃并于2000年4月11日移交當地工傷保險協會規劃
如何解決勞資糾紛
在工人和雇主發生糾紛后,可以通過以下程序解決:
(1)雙方協商解決
(2)調解。不愿協商或協商不成的,可主動向企業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或向當地勞動行政部門投訴,由勞動行政部門調解
(3)仲裁解決。如果雙方不愿或無法通過上述兩種方式解決上述問題,可在勞動爭議發生之日起60天內向當地勞動仲裁委員會申請勞動仲裁
(4)訴訟解決。當事人對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在收到仲裁裁決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當地基層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對基層人民法院一審判決不服的,也可以向當地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上訴結果為最終結果,具有即時法律效力如果您還有任何不明白的地方,您可以咨詢我們的律師,網址為律霸.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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