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養父母與養子女解除收養關系后,雖然雙方人身關系與財產關系發生了相關變化,但是這并不意味著雙方之間便可以毫無關系了。當養父母在收養關系解除后生活困難的,原具有撫養關系的養子女仍有贍養義務。
解除收養關系后,具有下列情形的,收養人可以主張經濟補償:
1.生父母要求解除收養關系的;此時,養父母可以要求生父母適當補償收養期間支出的生活費和教育費,但因養父母虐待、遺棄養子女而解除收養關系的除外。
2.養子女虐待、遺棄養父母的;因這種情況而解除收養關系的,養父母曾經為撫養養子女而支出的生活費和教育費,都可以要求養子女予以補償。
收養關系解除后生活困難的養父母可以要求養子女履行贍養義務:
收養法第三十條第一款規定:收養關系解除后,經養父母撫養長大的成年養子女,對缺乏勞動能力又缺乏生活來源的養父母,應當給付生活費。從此條規定可以看出,在收養關系解除時,尚有勞動能力或生活來源的養父母,若在解除后喪失勞動能力或生活來源的,有權向與其有撫養關系的養子女要求履行贍養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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